嫖娼遭開除及實名通報 復旦大學生質疑處分過重告學校 二審宣判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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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復旦大學3名男研究生兩年前在校外嫖娼,結果遭到開除學籍。事件引發爭議,其中一名學生起訴學校,並提出校方處分決定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均錯誤,目的不合法等。然而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認為學校《處分條例》不存在綱目衝突、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情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周四(8日),原告代理律師透露,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後,駁回了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復旦大學3份實名形式的處分決定引發網絡熱議,內容顯示復旦大學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在2020年9月26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0元人民幣。

其中一名學生被開除後,決定起訴學校,並提出校方開除處分決定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均錯誤,目的不合法,請求撤銷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時要求對學校學籍管理相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去年11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所指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是對學生違紀行為性質的判斷和評價,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涉及的情節嚴重,為公安機關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時進行裁量的基準,兩者並無關聯性且本質不同,學校《處分條例》不存在綱目衝突、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情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之後,原告不服,選擇上訴,並提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原告受到的行政處罰屬於情節較輕。而根據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第52條,「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才可以被開除學籍。不過今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之所以鬧得沸沸揚揚,在於嫖娼一事是否嚴重至此,校方是否有權開除學籍,以及處罰決定中公開學生個人信息是否合適等。早在2021年7月4日,涉事學生就向學校提交了《異議書》,認為嫖娼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並非涉嫌犯罪,開除的處分過重等,惟訴求遭校方駁回。

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封面新聞)

其代理律師表示,校方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依據是該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40條「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條款,但他們對此有疑問,認為不合法。該律師指出,高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而其明確指出學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然而復旦大學相關條款刪除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兩個限定詞,會導致所有「受行政處罰的學生」被開除學籍,違反教育部規定。

律師又認為,校方刪除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限定,一刀切地對受到治安處罰的學生予以開除學籍處分,顯然是擴大化(執法),權力明顯超過了上位法的規定。同時,校方將其當事人等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而開除學籍的信息張貼在校園內,也嚴重侵犯個人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