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指房客母親跳樓致房屋變凶宅索賠差價80萬 法院:房客無過錯

撰文:范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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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法制報》報道,上海有一宗房屋糾紛案,房東認為租客母親在房屋內跳樓身亡,導致其房屋變成凶宅,在後續出售房屋時產生80萬貶損費用,遂將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但租客表示有將墜樓事故告知房東,並未有所隱瞞,不認為自己應該承擔相關責任。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客無過錯。

據悉,房東張先生從2016年起將他的一套房屋以每月7000元的價格出租給房客林女士。在合同生效期間,林女士將母親接到房中同住,但因罹患精神疾病,林女士的母親於2019年跳樓身亡。此後,林女士和張先生解除租房合同。

張先生指,他在2021年將該套房屋出售給李先生,原定轉讓價為900萬元。但李先生在與新房保潔攀談過程中得知,房子發生過自殺事件,遂將張先生告上法庭。最終,張先生以降低房屋轉讓價80萬元的條件和李先生達成和解。

張先生表示,他是在李先生發現房屋內有過自殺事件後才知道此事,林女士並未告知自己,於是他將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0萬元的房屋貶值損失費。

房東指房客母親跳樓致房屋變凶宅索賠差價80萬。(示意圖 / vcg)

在法庭上,林女士並不認同張先生的說法,她強調並未故意隱瞞母親死亡的事實,在事發後就將事件告知張先生,並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與張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處理完畢,雙方此後再無爭議。並且,張先生對於凶宅的說法,並無法律依據。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綜合雙方在事發後便解除租賃關系、張先生在事發一年半後出售房屋且期間從未向林女士提出異議或主張賠償、下家在交易過程中便知曉墜亡之事等具體案情,張先生說法不盡合理,張先生亦無相應證據佐證其意見。因此,本案中難以認定林女士具有過錯。張先生要求林女士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實難支持。考慮到意外事件的發生,林女士自願補償張先生10萬元,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於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