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子去世 離異父母各分一半保管骨灰 母起訴遷墳法院為何駁回?
離異父母各自保管離世獨子一半骨灰已屬罕見,母親更起訴至法院要求為兒子遷走已經安葬的墳墓,法院為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據《上海法治報》報道,梁女士和黃先生於2015年離異,此後二人的獨子小黃因病逝世,二人將兒子的骨灰一分為二保管。但近日,梁女士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將兒子屬於黃先生保管的一半骨灰遷回上海安葬。
據梁女士表述,黃先生和兒子多次因金錢問題爭吵,導致兒子極度崩潰、精神恐懼,短短25天內5次到醫院就診,最終病發身亡。在此過程中,黃先生不僅不照顧兒子,還拒絕通知她兒子病危的消息,兒子被宣告死亡時,身邊沒有一個親人。
梁女士指,兒子去世後,二人本將孩子的骨灰一分為二保管,但黃先生以將兒子的骨灰都埋在一起為由,將她手中的骨灰拿走,葬在外地江蘇太倉,遠離上海,這令她不能接受,要求將兒子的墓地遷回上海,與家中長輩合葬,同時要求黃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黃先生則表示,梁女士未在兒子生前盡到母親的義務,還在兒子去世後阻礙葬禮操辦,將兒子的骨灰一分為二,他僅安葬了自己保管的一半骨灰,是梁女士自己丟棄了另一半骨灰後無理取鬧要求要回骨灰及遷墳,現在的安葬地遵循的是兒子生前的願望。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梁女士和黃先生在兒子去世火化後,通過協商將兒子的骨灰分成兩份各自保管與擁有,故兩人對各自保管與擁有的兒子骨灰均享有安葬權並負有安葬義務。本案中,梁女士陳述其將保管的兒子骨灰交由黃先生合葬,因遭黃先生否認,且梁女士未舉證證實,故不予認定。黃先生為兒子選擇墓地並將其保管的骨灰進行了安葬,因不能證實其子生前有明確安葬方式意圖,故不能認定黃先生的行為侵犯了梁女士的權益。且梁女士要求遷走兒子的墓地選擇並非家族祖墳,故對梁女士要求遷移兒子墓地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並且,隨意遷墳是民間禁忌,對逝者不敬,法院望雙方理性協商,定紛止爭,使亡者安息。據此,法院駁回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