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評論】中行原油寶投資者蝕光本金兼成債仔 責任誰人承擔?

撰文: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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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之一的中國銀行(3988)近期陷入輿論風波。起因是周一(20日)西得克薩斯輕質(WTI)原油期貨價格暴跌並收於負值,導致中國銀行理財產品「原油寶」的客戶不僅虧光了本金,還倒欠銀行鉅額保證金。

中行對史無前例的「負油價」也十分困惑,緊急聯繫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集團(CME)確認情況,並於周二(21日)凍結了「原油寶」所有投資者的賬戶資金。4月22日,中國銀行發佈公告確認5月WTI原油期貨結算價每桶負37.63美元屬有效價格。由於結算價格為負值,理財產品變為「負債產品」。中國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原油寶」客戶補倉導致的虧損。

面對中行的「追債」,「原油寶」的投資者並不認可,並在社交軟件上組織了上千人的維權群。在造成虧損的原因這個爭議的核心問題上,雙方各執一詞。中行認為交易嚴格按照產品合同執行,因此客戶應當承擔虧損。但是,「原油寶」的投資者則質疑該行的合約設計不合理且風險控制形同虛設,因此不應當強行讓投資者為自己的錯誤「埋單」。

由於需求減少,國際油價急劇下跌。(路透社)

從中行披露的信息來看,「原油寶」只是被動追蹤油價的產品,銀行方面一切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在期貨移倉時間選擇和賬戶強制平倉等操作上並沒有犯錯。此外,中國銀行對客戶進行了風險提示,「原油寶」產品介紹中明確指出,「客戶應充分認識到此項業務可能涉及的風險,並自行承擔價格漲跌波動引起的投資交易風險」。根據中國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個人賬戶商品業務交易協議》,中國銀行有權對客戶造成的虧損進行追償。

然而,銀行提示風險並照章辦事之後就沒有責任了嗎?

「原油寶」這種使用金融衍生品追蹤油價的產品面臨的風險十分複雜,即使專業人士甚至產品設計者都很難考慮的所有因素。銀行為了避免承擔風險,設計出的產品交易模式簡陋且僵化,無法應對突發情況。銀行的這種行為等於將所有可能的風險都交由客戶承擔。

如果客戶對產品風險有充分的認知,或許還能夠坦然面對虧損。但是「原油寶」的大部分投資者顯然不具備專業金融知識,中行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如此複雜的金融產品。因此,該行在宣傳「原油寶」時往往對產品設計原理一帶而過,在揭示產品風險時也只是流於形式。這就導致「原油寶」的投資者根本沒有理解其所購買的金融產品中藴含的風險,在「踩雷」後才顯得尤為憤怒。

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必須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路透社)

在銀行理財業務的管理中,「買者自負」的基礎是「賣者有責」,中行顯然沒有承擔起「賣者」的責任。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無論中行銷售「原油寶」時是否存在誤導,從結果來看,投資者確實購買了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原油寶」將客戶的准入等級設為平衡型,而平衡型投資者在風險評價中對本金損失的承受能力僅為10%至30%,100%以上的本金損失顯然不在平衡型投資者的承受範圍之內。

由於在信息層面上銀行與客戶之間存在巨大的不對稱性,銀行在設計理財產品、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時的責任更加重大。如果銀行無法做到「賣者有責」,又怎麼能夠理直氣壯地要求「買者自負」呢?

中行稱會在法律框架下承擔責任

對於今次事件,中行於聲明內指出,會就油價出現負值,持續與市場相關機構溝通,及周一市場異常表現進行交涉。對客戶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場劇烈波動情況下,投資「原油寶」產品遭損失深感不安,全面審視產品設計﹑風險管控環節及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擔責任,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合法利益。

該行又指出,今年以來國際油價格劇烈波動,投資者交易頻繁。自本月6日起,中行通過短訊、電話、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多種渠道,向「原油寶」客戶多次進行針對性風險提示,特別是本月15日以後,每日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本月20日是「原油寶」美國原油產品當期結算日,約46%中行客戶主動平倉離場,約54%中行客戶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