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關鍵基建條例會否規管外判商 保安局:責任不可外判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去年12月11日在立法會首讀,今日(7日)相關法案委員會首次開會,有議員關注若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外判服務出事故,是否屬於《條例草案》規管範圍。保安局表示,服務可外判、責任不可外判,處理時會要求第三方向營運者提供資料,又指專責辦公室會在事故早期介入處理。
違例罰款50萬至500萬不等
條例草案目的在於要求「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電腦系統,避免因網絡攻擊導致必要服務受到干擾或破壞,及通報「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如涉及設施核心功能,須在得悉事故後12小時內通報,其他事故則在48小時內通報。
至於罰則,經參考英國及歐盟相關法例後,只包含罰款,最高罰款額為5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如屬持續罪行,罪行持續期間每日額外罰款最高為5萬元至10萬元不等。
責任不可外判 突發事故專責辦公室會早期介入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馬逢國關注,有些大型基礎設施的服務外判給第三方,例如早前微軟出現全球死機,電腦系統故障影響歐洲國家機場的正常運作,事後確認是技術問題而非網絡攻擊。他詢問若出現類似突發事件,應如何判定是否屬於《條例草案》規管範圍。
保安局副秘書長王秀慧指,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可外判聘用第三方服務,但責任不能外判。她說將來專責辦公室或負責規管的金融管理局和通訊事務管理局,在處理事故時可能會要求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向營運者提供資料,讓營運者掌握理據。
她又表示,若出現未必屬於《條例草案》規定的事故跡象,例如機場排長龍,《條例草案》將賦權專責辦公室早期介入、主動查詢,以便盡快了解情況和作出指示。若確實是技術故障,後續會轉介給相關規管當局去跟進。
保安局:業界主要是對實施細則有疑問
對於有報道指《條例草案》諮詢期間,有機構普遍關注事故通報機制執行安排等問題,惟被保安局反駁指以偏概全,刻意忽略大部分正面的主流意見,並稱已大致釋除業界疑慮。選委界黎棟國在委員會上詢問局方業界反映的具體疑慮為何,是原則性問題或是對實施細則的疑問。
王秀慧表明業界主要是對實施細則有疑問,並列舉三點主要疑慮。一是事故匯報時限,她指,在聽取業界意見後,已經將通報嚴重事故的規定,由原本建議的事故後的2小時,改為12小時;其他事故由24小時放寬至48小時。
二是電腦系統安全人才的聘用。她指並無指定聘用名單,只要和《條例草案》相應的實務守則所列專業標準相若,營運者即可聘用。
第三,現時《條例草案》針對的是「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不過有中小企希望參與規管,但擔憂財政負擔重。王秀慧指,對於這些中小企,政府可提供科技券的財政支援,另外有香港互聯網註冊公司提供技術培訓,幫助其員工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