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晤廠商會 吳宏斌:或剔除「十項八項」商業罪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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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政府計劃修改移交逃犯條例後,引起商界擔憂,日後港商有可能因商業行為「誤墮法網」而遭引渡到內地接受不公平審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近日就接連與商界代表會晤「解畫」。
李今日(20日)會見香港中華廠商會後,並未回應會面內容,而參與會面的廠商會會長吳宏斌則透露,李家超已答應商會,會考慮和研究剔除一些商界關心、與商業行為有關的罪行,當中涉及「十項八項」。他又形容,今次會面後,廠商會對修例的疑慮「基本釋除」,「很少擔憂」,因此會支持修例。
工總亦發新聞稿,同建議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

李家超下午與廠商會會面約1.5小時,討論逃犯條例修訂,吳宏斌、立法會議員吳永嘉、第一副會長史立德、第二副會長徐晉暉、副會長陳國民、吳國安等都有出席。

吳宏斌指,李家超在會見上詳細講解逃犯條例修訂內容,商會覺得「應該要支持」,因對方「答應咗我哋,會考慮剔除商界關心嘅幾點(罪行),為公義、保障市民及法制更完善,我哋支持」。

他提到,條例中有「10條8條」是令商界擔憂的罪行,未必一定嚴重,局方可以有空間去商量,李家超亦答應回去再考慮和研究。他表示會相信局長,亦相信修例是為市民福祉。

李家超(右)今日(20日)會見中華廠商會,與會長吳宏斌(左)等會面。(莊恭南攝)

至於吳宏斌提到的「10條8條」是具體指哪些罪行,他就表示忘記是哪些具體罪行,但涉及的都是「商業罪行、商業行為」,而貪污賄賂則屬「國際的嚴重罪行,剔除唔到」,又指「有些可以刪除的,做到就儘量做」。

被問及商界是否可完全不受修例影響時,吳就表示,如果是一個合法商人,基本不會受影響,除非如果作出嚴重違法行為,才會受法律制裁。

他又認為,根據逃犯條例,本港已與20個國家簽署長期移交協議,而每個移交個案亦有雙重處理,保障被移交者權利,才會進行移交。他指,就算修例後可向內地移交犯人,亦不容易出現「隨便移交」的灰色地帶,因過程需有法庭審判和特首同意,在雙重機制下,市民有足夠保障。

現行《逃犯條例》中,訂明可就46項罪行進行逃犯移交,當中包括「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偽造帳目;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等。

工總亦發新聞稿,提出兩個方案,即分別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以及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

工總指,《逃犯條例》附表1所列的46種罪行類別涵蓋非常廣泛,包括多項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而且用詞籠統,建議當局先處理最嚴重、涉及暴力的罪行類別(例如謀殺、惡意傷人、綁架、販毒、搶劫、縱火等)。至於較受爭議的類別,我們建議當局仔細研究,多與法律專家和社會各界討論,稍後再提交立法會審議。此外,以涉嫌罪行必須在香港可處監禁12個月或以上作為考慮移交涉案人士的當然要素之一,門檻太低。工總認為有關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必須設有高門檻(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訴訟處理的事宜、調高在香港可處的監禁年期),清楚闡明適用的刑事罪行和條文用詞,以及有效保障個人權利和程序公義。

工總亦建議可考慮改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的嚴重罪行,包括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