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立法會下周首讀 保安局:曾考慮日落條款 不切實際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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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日(26日)宣布修訂《逃犯條例》時剔除9項罪類後,今日(27日)向立法會提交《逃犯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簡介文件。
保安局將於本周五刊憲草案,下周三(4月3日)立法會大會上進行首讀和二讀。保安局文件指出,曾考慮設時限的「日落方案」,只處理台灣殺人案,但局方認為,不能堵塞現時移交逃犯和相互法律協助制度的漏洞,做法不合適。

林鄭月娥率領李家超和陳帆,交代沙中線、三隧分流議案及修訂《逃犯條例》方案。(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政府上月提出修改《逃犯條例》,聲稱觸發點是港女在台灣疑被香港男友謀殺的案件,希望透過修例,將可適用移交範圍擴展至中國內地、澳門及台灣,將涉案的男子移交至台灣。不過建議惹來不少批評,有民主派議員則曾建議採用有時效的「日落條款」,先處理謀殺案。

按《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保安局指考慮過日落條款的做法,移除《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中使條例不適用於中國的規定,但局方認為不合適,理由是有關做法只處理一個個案,不能堵塞現時移交逃犯和相互法律協助制度的漏洞。局方又形容,每一次有嚴重罪行需啟動個案移交或法律互助機制時又再次修例以日落條款處理單一個案,做法不切實際。

保安局承認,今次修例建議具爭議,但就指從諮詢所收集意見可見,支持的比反對的多,因可加強香港在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制度,堵塞漏洞。

保安局的修例建議包括在《逃犯條例》中,訂明特別移交安排將適用於香港和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而且只有在沒有適用的長期移交安排時,才可使用;特別移交安排所涵蓋的罪行只包括現時《逃犯條例》46 項罪類其中37項,以及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 並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保安局建議取消條例中適用範圍的地理限制,以及訂明當長期相互法律協助安排已設立並生效時,會取代基於互惠承諾的個案方式合作安排。

立法時間方面,保安局計劃本周五刊登憲報,下周三在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保安局提到,台灣曾於去年3月至12月三次致函特區政府,要求就有關案件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及把疑犯送交至台灣接受審訊,保安局指,已和台方聯絡,商討台方提出的要求,如建議於本年7月前通過,局方便有法律依據,期望可與台灣落實以個案形式處理與殺人案有關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