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郭榮鏗:為何當年剔除內地現加入 葉劉:當年無時間

撰文:黃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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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顧問去信保安局,要求當局澄清共25項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事項,包括回歸前修改法例時,政府表明會另立法例,處理與內地移交逃犯安排,即有意在現有條例中排除內地,但現時卻將內地包括在內,政府是否改變原定做法,以及要求保安局解釋轉變的原因。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相信,此舉是法律顧問看到政府在修例時並沒有做好諮詢,亦無周詳考慮箇中許多法律政策的問題,明白若《逃犯條例》通過的話,後果將會是非常深遠。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稱,政府在1997年審議《逃犯條例》時,提及是刻意剔除內地的安排並非漏洞,而是防火牆。(資料圖片/李偉欣攝)

郭榮鏗表示,政府必須澄清為何在立法時故意剔除內地在條例外,現時卻將內地加入至修訂的條例內,亦應解釋為何不給予法庭把關權力,「法律顧問非常在意地提出,其他國家法庭有許多額外的權力去停止逃犯移交,因為他們認為有關移交是會違反一些人權法」,認為政府現行的建議是移除現有保障。

他並說:「今次法律顧問咁詳盡於文件中提出這些問題,我相信他們意識到,第一,若《逃犯條例》通過的話,後果將會是非常深遠,而當中的問題若沒有好好解決,『霸王硬上弓』的話,在法律上的後果亦都會非常深遠。」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亦表示,政府在1997年審議《逃犯條例》時,提及是刻意剔除內地,正正指出此安排並非漏洞,而是防火牆。

尹又稱,處理台灣殺人案從來都可以單次協議處理,「過去21年來都行之有效」,政府現時認為是不切實際,是「搬龍門」。對於法律顧問關注政府要按《基本法》第64條向立法會負責,反映修例後將削減立法會權利,政府有責任澄清。

林卓廷則批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僅於網誌解釋,但不出席論壇、不回答問題,又稱修例令香港社會撕裂,希望政府臨崖勒馬。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指,當年英方無時間再與北京當局商討回歸後的安排。(資料圖片)

至於曾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指,《逃犯條例》在回歸前立法,是將英國法律本地化的計劃之一,「因為當時根本無時間,英方無時間再同北京當局傾回歸後的安排如何,所以當時的覆蓋範圍並不包括中國任何一部份,即不包括中國內地、澳門及台灣,所以今時今日要處理陳同佳案,保安局就有迫切需要修例」。

葉劉又指「當時同北京當局磋商,當局未取得好大進展,因為兩地法制都大不同,例如香港不執行死刑」,而今次政府建議,以單項處理移交逃刑,訂明涉及死刑的逃犯不會移交等,已在人權上作出保障。

葉劉其後發稿,詳細為政府修訂解畫。她指,立法會法律顧問有責任向政府提出問題,而且他們提出的問題合理,就像處理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法律顧問一樣有提出質詢,這是他們盡忠職守的表現。

對於法律顧問指,香港政府在96年訂定《逃犯條例》時,當時保安科主張將內地排除在外,並指日後會制定另一套適用於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又要求解釋為何現時會採用修訂《逃犯條例》去處理與內地之間的引渡安排,而非草擬另一條全新的法例。葉劉解釋,當年有關條例的立法背景,《逃犯條例》是回歸前,即96年通過,當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計劃將英國法律本地化,決定將哪些英國法律本地化,回歸前港英政府提出逃犯條例草案,當時因英方沒有時間與北京當局討論回歸後的安排,因此當時的草案不包括中國任何一部分,包括澳門和台灣。

「到回歸後,98年我擔任保安局局長,因張子強案,立法會知悉我們正式與北京當局磋商如何訂定雙向的移交逃犯協議,但這些協議通常也需要幾年時間才可達成,當年港府與北京當局磋商條例,始終未能取得很大的進展,因為兩地法制很不同,如香港沒有死刑,因此後來一直未有足夠時間完成協議。」

就法律顧問所指,草案提出的移交逃犯安排,毋須經立法會審議,當局要澄清政府將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條,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葉劉認為,是次逃犯條例修訂,是經立法會討論,立法會有足夠把關角色。加上涉嫌人士可就特首提出移交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或就各項合理理由,如年齡、健康等因素,提出反對,「因此對人權的保障是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