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民陣8‧31集會已取消 市民現場出現或涉多條罪行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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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爭議令香港自6月以來出現多次大規模集會,民間人權陣線原計劃明日(8月31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8‧31再集結」集會及遊行至中聯辦,但已經被否決。
如果明天市民在上述場合出現,需要留意或會面對法律風險。

「8‧31再集結」收到警方反對通知書,民陣今早上訴再被駁回。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表示,明天的集會和遊行已經取消,但未來仍會以「反對人大8‧31決定」為主題繼續申請其他日子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

由於民陣的集會、遊行已取消,如果有市民明天在上述地點集會、遊行,有機會被控罪,當中最大機會犯上的罪行是非法集結。

3人以上出現即屬非法集結 最高囚5年

根據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法例指明,如果作出上述行為,就算原來集會是合法,「亦無關重要」。

如被控以非法集結,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判監5年。而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遮打花園近日經常被選為集會地點,以下是早前部份集會回顧↓

參與、組織、呼籲未經批准集結 同樣犯罪

如果市民表明是參與「8‧31再集結」集會,由於該集會已被反對,則有可能違反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2)(a),而成為未經批准集結。

而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即違反了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3)(a)。

如果呼籲別人參與,參與組織、舉行未經批准的集會,則違反了香港法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3)(b)(i)。

上述兩罪經公訴後最高判監5年,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遊蕩罪近期較少見 612後曾告兩港大學生

以上罪名較常在近日事件之中出現,而另一需要關注的法例是香港法律第16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

法律列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而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最近一次遮打花園集會,是8月28日的MeToo集會↓

而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網絡紅人「龍心」去年在一間中學外叫囂並阻礙學生上課,今年8月中被判遊蕩罪成。

而近期事件之中,警方在6月13日以遊蕩罪拘捕兩名香港大學學生,指他們在6月12日於金鐘一帶出現。

警:30人以上宗教遊行 仍需要通知警方

警方亦發出澄清,指出《公安條例》列明,以宗教目的進行的公眾集會無需通知警方。惟仼何人如計劃舉行30人以上以宗教為目的之遊行,仍須按《公安條例》第13條向警方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