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君彥引余若海法律意見:內會主席李慧琼有權開會處理重要事務

撰文:吳倬安 林劍
出版:更新: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過大半年仍未選出正、副主席,近日惹來港澳辦、中聯辦齊聲炮轟,但特首林鄭月娥僅稱由立法會「自我糾正」。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外聘資深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包括多次代表政府打官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以及資深大律師孫靖乾。
法律意見認為,在新會期開始後超過6個仍未選出新任內會主席,在任的現任內會主席必須承擔持續的職務及責任,並具有附隨的權力, 以內會主席的身份行事,確保內會不會因為主席選舉的過度延誤,以致其工作及正常運作受到不適當的干擾。
法律意見指,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的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讓立法會整體可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訂的憲制責任及職能。至於到何謂「緊急事務」、李慧琼可如何行使權力,梁君彥僅稱交由內會自行決定,相信議員有集體智慧處理。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盧翊銘攝)

李慧琼行使權力受限制 不可故意拖延主席選舉

法律意見指,按立法目的來作詮釋,資深大律師確實認為《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清楚顯示,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應具有內會主席可行使的所有一般權力,以處理內會的一般事務,直至2019-2020年度會期的新任主席獲選出,或直至現屆任期完結為止,以較早者為準,惟有關權力的行使須受多項限制:

一、在目前情況,現任內會提名候選新任主席 一職,因此她無權主持為選舉主席而舉行的內會會議;

二、現任內會主席不應故意拖延新任主席選舉的過程,讓自己可以繼續擔任新會期的主席;

三、現任內會主席理應了解,若新會期已開始但她仍在任內會主席一職,則她只在新任內會主席尚未選出之時行使作為主席的權力;因此,她應謹慎或慎重地考慮是否行使其作為內會主席的權力,而若行使有關權力,所行使權力的範圍為何;

四、若情況一如目前的局面,在新會期開始後超過6個月仍未選出新任內會主席,則在任的現任內會主席(即李慧琼)必須承擔持續的職務及責任(並具有附隨的權力),以內會主席的身份行事,確保內會不會因為主席選舉的過度延誤,以致其工作及正常運作受到不適當的干擾。她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讓立法會整體可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訂的憲制責任及職能。

五、現任內會主席須在不妨礙新任主席選舉的情況下,確保內會能正常或妥為運作(特別是處理其重要或急切的事務)。正常的情況下,即新任主席的選舉在新會期開始前的短時間內或開始後不久便完成,則新任主席的選舉應列為新會期議程上的首個事項,先於任何有待處理的事項,「然而,目前的情況屬前所未見,以致有需要由現任內務委員會主席繼續履行其作為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多次代表政府打官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為梁君彥提供外間法律意見。(資料圖片)

指郭榮鏗處理動議與選舉無關

法律意見又認為,主持選舉的議員(即公民黨郭榮鏗)讓內會討論立法會會議及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安排,以及秘書長與政府當局作出跟進的行動;以及動議無約束力議案,要求立法會行管會就去年在立法會大樓附近發生的各宗保安事件提供機密文件、資料及紀錄,資深大律師認為,難以看到該等討論可如何與內會主席選舉相關。

立法會內會近日因應兩辦發炮,深陷政治風暴,主持選主席程序的郭榮鏗遭到點名批評。(資料圖片)

與立會法律顧問意見不同 梁君彥:拉布令情況不同

根據立法會法律顧問在去年10月提供的法律意見,曾就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的職權作解釋,指現任內會主席只能決定會議日期及時間,議程須經由選出的新主席去決定。被問到現時決定是否與立法會法律意見有違背,梁君彥解釋,當時法律意見是按正常情況作出,惟6個月來的「拉布」及選舉主持人表現,令他需要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至於法律意見及梁君彥的決定是否賦予李慧琼權力制定議程,在選舉主席的特別會議上處理正常內會事務,甚至是否有權召開另一內會會議處理日常內會事務,梁君彥僅稱,交由內會自行決定如何何使權力,相信議員有集體智慧處理。

對於港澳辦、中聯辦質疑郭榮鏗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梁君彥會否就郭的議席採取跟進行動?他直指此並非在法律意見範圍內,又指應問執法部門,而非問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