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條文中英版本不相符 英譯版加強監督對象增「大學」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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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上月30日刊憲生效,最初只有中文版,事隔3日後英文譯本始於上周五(3日)出爐,惟中、英文版被發現字眼有出入。
條文第二章第9條和第10條,分別列明港府應當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和展開國家安全教育的媒介。惟兩項條文的英文版內容卻是「學校、大學、社會團體、媒體、網絡」,比中文版多了「universities」(大學)一字。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4日)指,港區國安法英文譯本上載至憲報網站,又由於法例屬全國性法例,故會以中文作為法定語言,一切以中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