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押後選舉有何法律依據?《緊急法》外還有4途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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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指政府或公布押後原定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一旦成事,政府可使用甚麼理據押後?其實,可使用為理據的相關法例相當多,當中《立法會條例》本身就有兩項與押後選舉相關的條文,更有一條接近無敵的條文可以使用。而且港府更可動用「緊急法」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等法例,隨時另行訂立臨時法例,或暫時不實施特定法例,令押後選舉變得可能。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早前提出,讓立法會選舉押後14日的條文,沒有限制押後的次數。(資料圖片)

首先,近日最多人討論的押後方式,是《立法會條例》第44條賦權特首,基於「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命令指示換屆選舉押後14日,而條文本未有列明該押後指示有次數限制,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是首先提倡此說法的人士。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早前指,選舉應押後整整一年,期間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1條(1),「於立法會任期完結或解散後而於指明舉行選出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日期(如多於一日,則為首日)前的期間內,主席必須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而在緊急會議上,將由先前的立法會任期議員,當作立法會議員。他亦提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刊憲,指定明年10月1日為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並撤回先前2020年9月6日舉行選舉的公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擁上方寶劍

另外,《立法會條例》第82條(1)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立規例」,這可被演繹為,令特首連同行政會議,可對屬條例內容的選舉事務「訂立不同條文」。不過該條文第(2)款指,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尤其可就所有或任何以下事項作出規定」,當中包括提名人數、按金款額等。

而就疫情押後選舉方面,《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之下的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兩者都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任何規例。前者更可說是尚方寶劍,可以「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而後者讓他們訂立「屬需要或合宜的附帶及補充事宜」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