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倘國安公署介入有何程序?法例賦權可繞過港府接管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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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官媒《人民日報》昨日(12月26日)晚上發表評論文章,批評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較早前獲准保釋,是「對法治的傷害」,又質問香港法院「是不是管轄有困難」,認為駐港國安公署有足夠理由介入案件。由官媒層面呼籲國安公署介入黎智英案,至今首次。
現時國安法第55條規定,如國安法案件遇上一些特區難以管轄或執行的情況,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改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換言之,國安公署現時其實已有權直接繞過港府,上報中央要求接管案件。不過到底這類案件的界線如何拿捏,而報「中央政府批准」,又是由哪個機關下達最終決定,現時亦未有明確的說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能批准國安公署接手案件的機構,相信是指國務院。只不過,暫時未看到足夠理由國安公署須直接介入案件。

在《人民日報》文章的微博版本,改圖的文字為「香港法院,你們是不是管轄確有困難?」(《人民日報》微博截圖)

55條一經啟動 以內地法律處理

《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因此國安公署現時如認為有需要,已有足夠權力自行報請中央批准行使案件管轄權,不須港府任何協助。

至於國安法第56、57條,進一步說明啟動第55條後的職責範圍,包括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相關案件於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控方指黎智英涉違國安法的指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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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中人士、媒體先後發炮「帶輿論」

黎智英被還柙後,首先開腔表示應啟動國安法第55條處理此案的,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他於12月16日於《大公報》撰文,指黎智英在回歸後是「投靠勾結外國勢力叛國禍港的首席漢奸」,又指市民對司法機構一些法官「抱有疑慮」,認為應將黎移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以彰顯國安法威力。

親中報章《文匯報》昨日社評重提此一倡議,指「若出現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情況,香港國安公署應立即行使管轄權,依法保障國家安全,不容有人逍遙法外,損害國安法尊嚴和權威。」用語仍是相對隱晦,只是提到「若」出現特定情況,就應由國安公署介入。

《人民日報》則再進一步,指黎智英是首個以「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被起訴的人,更引述「很多香港市民」指,國安公署可以根據第55條介入此案。《人民日報》的微博版,改圖文字甚至直接質問「香港法院,你們是不是管轄確有困難?」上述事件,或予外界「帶輿論風向」的觀感。

目前尚未明確之處有二:啟動第55條的準則為何、「報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是指哪個機構。

先言準則。按照最新《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啟動55條的理據是黎智英「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甚至私會外國政客,搖尾乞憐、賣國賣港」,且其被捕後有西方政治人物為其說項。可是,大部分與外國政界有交流的民主派人士,都曾被親中派以類似字眼批評過。如這邏輯成立,相關條件相信會株連極廣,動軏需要國安公署介入,與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於今年7月1日講解國安法內容期間,提到55條「只針對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原則不符。

至於具體程序和上報的機構,國安法未有仔細列明,沈春耀於7月1日的講話中亦未有明確介紹。

葉國謙表示,如果要報請中央批准駐港國安公署介入案件,相信是由國務院處理。(資料圖片)

葉國謙:未見觸及55條三大情況

葉國謙向《香港01》記者表示,現時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為國務院,照理「報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指國務院;雖然全國人大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但全國人大始終是立法機關,具體執行國家政策始終是交由國務院處理。

不過葉國謙提到,暫時未見到黎智英案明顯觸及第55條提及的三大情況。他指,如果執行國安法的香港警隊國安處,表明黎智英案的情節並非香港可處理,那自然需要報請中央批准國安公署處理,但現時未見;此外,現時黎智英案司法程序未完成,應該先尊重香港法院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