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批准疑犯保釋惹爭議 湯家驊解釋:一般應獲批 亦有例外情況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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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近期對於被捕人士能否保釋有不少爭議,甚至有「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說法,質疑法庭的決定。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日)在社交媒體撰文,解釋保釋的基本原則,同時指出在《港區國安法》下有關保釋的規定。

如有潛逃、干擾證人等風險 一般情況下不准保釋

湯家驊指出,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第九條第三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所以基本原則是犯人除了有特別原因外,一般應給予保釋。

一般而言,法庭在拒絕保釋時有幾方面考慮,包括潛逃、再犯、干擾證據或證人等風險。

近期有關保釋的一大爭議,是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應否准許保釋↓

國安法規定 無足夠理由相信不繼續危害國安 不可保釋

對於近期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士,是否都不可以保釋,湯家驊指這說法是錯誤的。湯說,《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控方須得到律政司書面同意,但不影響「「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此外,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湯家驊說,條文很清楚,不是說不可以保釋,而是說假若法官沒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家行為,則不可保釋。換言之,假若法官相信犯人再犯《港區國安法》的風險不存在或極低,則可以給予保釋。

無罪推定是普通法特點 湯指不應輕易放棄

湯家驊指,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區奉行普通法,這法制的特點是崇尚無罪推定,因此完全不准保釋並非制度下的基本原則,而尊重保釋權利則是香港法制的特色,不應輕易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