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裁決指丁屋政策完全合憲 陳劍青:以前種田 現在種金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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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違憲,其後涉案三方就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上周三(13日)裁定政府及鄉議局勝訴,即丁屋政策完全沒有違憲。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在港台節目《城市論壇》上表示,判決對整體香港土地規劃影響很大,十分危險,認為丁屋一旦偏離自住用途,而被用作轉售或其他發展,就再與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沒有關係,形容情況是「以前種田,𠵱家就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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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青質疑判決危險:殯葬權益可能變成骨灰龕場

出席論壇的除陳劍青,還包括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鄉議局當然執委林國昌、土地監察主席李永達、

林偉強指裁決「還我哋公道」,感到欣慰,又指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有「過千年歷史」,先進國家發展時一定尊重原居民權益,讓其生活方式繼續下來。林國昌指,原居民的建屋居住權利,經丁屋政策深化、規範化。

李永達指,丁屋政策是1972年才實行,質疑何「傳統」之有。他提到,當年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討論期間,對於原居民權益有過爭論,不少人包括他都不認為丁屋是傳統權益,草委商量過後決定只以某種形式寫下,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不寫得太具體。他認為,如涉及傳統節日、殯葬等習俗相信爭議不大,但可以使用官地建丁屋,完全是另一回事,影響全港市民利益。

陳劍青指,今次判決用一種「更籠統」方式處理《基本法》第40條,原訟庭的判決是著重該做法是否能「追溯」發現以前有做,政府批地建丁屋在過往不存在,因此違憲。但今次判決只著重一些「基本元素」,例如原居民男丁滿18歲就可以建丁屋,接著所有後加的元素,如政府批官地給原居民,都沒有違憲。陳劍青指,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將會十分危險,打開新的缺口。「如果係咁好多嘢都可以做,例如殯葬區起晒啲納米式骨灰龕咁得唔得?」他指,有需要釐清丁屋到底是一種「行政措施」還是「傳統權益」,質疑上訴庭完全沿用鄉議局一方的觀點。

原居民聽眾也看不過眼:丁屋政策不公平

李永達指,地政總署現時沒有完整數據,但實際上丁屋建成後,經常有被變賣、發展成另一種住宅的情況,「住住下賣出去,個丁權都俾左人,仲係咪一種『權益』呢?」他質疑,當政策已變質成鄉議局與個別發展商之間的利益所在,這與住屋權益有什麼關係。他又引述過往擔任房屋相關公職多年的經驗,指不少人都認為丁屋是「最低效率的使用土地方法」,但由林鄭月娥任發展局局長時期到今日,丁屋政策檢討連影都不見。

陳劍青補充,丁屋一開始並不能轉售,後來鄉事派聲稱「市區居屋都賣得,點解丁屋唔賣得」,於是港府批准5年後轉售,如在5年內轉售則需補價。但陳劍青指鄉事派屬偷換概念,因為丁屋是一種「特殊性」的優惠政策,與居屋這類「普遍性」的政策不能相比。

而翻查歷史文件,港英政府最初推出丁屋政策時,已發現容易被濫用,最終亦確實衍生「套丁」等問題,形成一種不合理的利益。陳又形容,丁屋政策偏離自住用途,變成一種土地利益,甚至在轉售時基本經濟審查看看轉售者是否有急切需要都不做,這就和傳統權益再無關係:「以前就種田,𠵱家就種金。」

聽眾鄧先生致電表示,自己身為原居民,持有丁屋,但也覺得政策不公平,因為香港許多人連安居都難,原居民卻可以獲得優惠,建三層丁屋,自己沒有居住問題之後更又可以租售圖利。因此他自己都感到良心不安,決定以低價將其中兩層租年輕人。「睇見啲後生仔都覺得好慘。」

林偉強回應指,1972年的政策只是「深化」原居民權益,政策具體如何實行「政府心中有數」,丁屋政策要劃線也「言之過早」,傳統權益應該包含以往的生活方式不變。對於陳劍青提到,丁屋政策影響「鄉村式發展」的土地數目,難以混合發展公營房屋,林偉強表示「有得諗,一齊住,混合發展有得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