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提協商誕特首 曾鈺成反駁:不符《基本法》附件一選舉規定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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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日前接受《香港01》專訪時提到,《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認為若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毋須修改《基本法》。特首林鄭月娥回應指,歷任行政長官均透過選舉產生,認為未來應繼續沿用。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接受《灼見名家》訪問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實訂明行政長官可以通過協商產生,但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經選舉產生,認為「從選舉改由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是退步而不是進步」。
曾鈺成又反問,《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列明,「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是白字黑紙寫在《基本法》內,「如果行政長官不是按附件一的規定產生,怎能符合《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他認為,若完整地解讀《基本法》第45條,就不可能以協商產生行政長官。

歷任特首經選舉產生 改協商是退步非進步

曾鈺成表示,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法》第45條,由三款組成,「梁振英只提及其中的第一款,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曾鈺成指出,當中包括三個要素:「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經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規模亦不斷擴大,由最初400人增至1,200人。曾鈺成認為,既然普選是最終目標,「按一般人理解,從選舉改由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是退步而不是進步」。

至於《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列明,「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曾鈺成表示,有關規定是白字黑紙寫在《基本法》內,反問「如果行政長官不是按附件一的規定產生,怎能符合《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基本法》第45條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

人大常委會必須依憲法辦事 必包括根據《基本法》

曾鈺成表示,過去大半年,人大常委會曾制定《港區國安法》、決定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任期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最少一年,以及決定立法會議員何時要喪失資格,「或會令有些人以為,人大常委會有絕對權力改變香港的政治制度」,但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國家權力機關都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人大常委會每次作出有關香港的決定時,都會清楚說明有關舉措的法律依據,其中一定包括根據《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