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被撤銷 終院裁律政司勝訴 黎下周四再作申請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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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不過律政司不服決定,要求終審法院審視,批出保釋的高院法官李運騰有否出錯。律政司代表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高很多,並認為法庭不應考慮可減低被告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黎的大狀卻強調,在考慮《國安法》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對被告無罪推斷的原則,法官亦就控方指不能考慮保釋條件的效果提出疑問,質疑條文是否變相不能讓人保釋。終審法院在年廿八的今日(9日)就案件下裁決,裁定律政司勝訴,裁定高院批准保釋不當,終院撤黎的保釋,黎須在羈押下過年。

黎的律師團透露黎決定再向高院重新申請保釋,並作出了申請,聆訊會於本月18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並會由高院另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處理。

黎智英妻女聞判後相擁而泣,反而黎智英顯得冷靜,離開法庭時更向庭內人士揮手道別。

終院同意國安法下保釋門檻更嚴格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出,《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中,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的一般規則,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而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過程中,法官既要考慮施加的保釋條件,及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的證據資料,並要根據其性質是否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並要判斷及評估理由是否充足。若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自當拒絕其保釋。

終院法官認為,原審官在批准黎保釋時作了錯誤的分析,處理上與判辭所列的準則有商榷餘地,認為原審官套用了正確的法律測試,卻誤解了新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未有跟國安法的條文作妥善評估,故裁定律政司勝訴,並撤銷黎較早前獲高院法官批出的申請。

黎智英今早到庭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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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批保釋 須守嚴苛條件

黎智英在去年聖誕前一度獲高院保釋,但條件嚴苛,包括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不可離開住所,亦不可從事任何請求要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不可以紙本、網上和社交媒體發佈文章和訊息、不得接受媒體訪問、不可接觸外國官員。

律政司不滿 黎再度還柙

不過,律政司不滿決定,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在去年除夕裁定受理律政司上訴,並下令在本案有結果前繼續關押黎。

聆訊由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而爭議涉及《國安法》第42(2)條的正確詮釋方法,以及高院法官李運騰考慮批出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

律政司要求撤回黎智英保釋的經過,或法官的主要疑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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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充份理由相信不會作危害國家行為

《國安法》第42(2)條是有關保釋的條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聆訊時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比《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高很多,雖然在《國安法》下並非絕對不能批出保釋,但法庭在考慮《國安法》條文時,不應考慮可減低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此說法遭到多名法官質疑。

控方指保釋條件只是承諾

周天行直指,保釋條件只是被告的承諾,被告違反保釋條件的代價太大,強調施予保釋條件會影響《國安法》本身的預防性質。他稱,若涉及較輕微的《國安法》罪行或可獲保釋,如33條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被告,如認罪的被告,或作為「金手指」的被告等。

也可考慮未立法的《基本法》第23條

周天行又提到,條文中「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除了包括在《國安法》下的罪行、本地法律所懲處的罪行外,亦包括危害國安的行為,並指即使尚未立法,但法庭可考慮《基本法》23條中禁止的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辯方強調須考慮被告無罪推定原則

資深大狀黃繼明代表黎智英陳詞時則指,在考慮《國安法》第42條時,應要同時考慮無罪推定原則、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條例》等等,不應只單獨看42條本身,並指出若與所有相關條例、原則一併考慮,《國安法》第42條應以被告可獲保釋作為起點,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不應獲保釋。

嚴苛保釋條件可處理重犯風險

黃大狀認為,若被告願意遵守嚴苛的保釋條件,其實已可處理重犯風險,例如有被告被指與間諜組織聯絡,但他願意不再與外界溝通,包括不再使用電腦、電話、甚至停用Wifi。他提出,若重犯風險透過保釋條件被消除,而被告願意遵守不與他人接觸的條件,控方不應更樂見情況?

案件編號:FACC 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