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湯家驊:判決證「光時」含港獨意思 繼續使用難撇清嫌疑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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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首宗判決昨日(27日)裁定去年7月1日插上「光時」口號駕駛電單車撞向警員的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罪成。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28日)在電台節目均表示,判決在法律原則上有指導性及約束性,強調不應着重於「光時」口號如何不犯法,又指判決證明要結合意圖才形成違反國安法的高門檻,相信一般市民不會干犯國安法。
不過,湯家驊指,即使沒有口號本身犯法,但「光時」已被法庭判斷有機會帶有分裂國家的意圖,任何人如繼續使用,很難撇清相關嫌疑,「可能是唯一意圖」,又指原果有人因而被捕,將無人同情,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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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在電台節目指,香港沒有任何法例禁止任何口號,但強調每次案件,都要看疑犯的犯罪意圖及周邊環境,而周邊環境是判斷有否犯罪意圖的原因之一。他指,經歷2019年至今,已證明有部分人使用該口號時是有散播港獨的意圖。

法律學者戴大為接受報章訪問指,判辭稱唐英傑威嚇公眾時用字含糊,質疑判辭少提恐怖活動案件中必要的恐懼元素,若缺恐懼元素,則與交替控罪危險駕駛無異。湯家驊不點名回應,他個人認為港區國安法比英、美等地的國安法更清晰,例如分裂國家罪要有組織、策劃等,恐怖活動罪需要牽涉武力等才算干犯,認為罪項清晰,「不需要大律師,中學生都明白」。

他認為,如果行為會令市民恐懼,繼而希望政府答應訴求以息事寧人,就已經算是脅迫政府。湯家驊又稱,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傷害等,不一定指實際造成他人身體的危害,只要有意圖或有機會達到意圖的目標,即已符合定罪的定義。他以銅鑼灣刺警案為例反問,「如果我去拮一個警察,佢無死到,係咪就無意圖呢?」

被問到案件與危險駕駛的分別是否主要在於該旗幟,湯回應指,證據顯示唐英傑策劃宣揚政治理念,如避開警方,明知有警方拉「紫旗」亦這樣做,明顯不止是危險駕駛。

湯家驊指,經歷2019年至今,已證明有部分人使用該口號時是有散播港獨的意圖。(資料圖片)

找專家研究「光時」口號捉錯用神

法官表示判斷口號時要先判斷有否港獨意思,控方專家認同有此意思,辯方專家亦沒有否認,湯家驊稱,他個人對法官的處理方法有疑問,認為最重要是被告如何理解,與及其他人如何理解,「大部分人都不是熟讀史書的人,要考慮的很簡單,應考慮common sense(常識)」,因此法庭最終都視大眾如何認知有關口號,認為如果每次審案都如此找專家證人是捉錯用神。

湯家驊:政治敏感案件法官較陪審團可信

湯家驊指自己已執業50年,他個人認為今次判決由法官審判,較有陪審團更為可信,因為陪審團較易作「情緒化處理」,亦有機會受個人的政治立場影響,自己絕對信賴法官多於信賴陪審團,唐亦曾挑戰過沒有陪審團,後來已公開接受審判的公正性。他強調自己不是認為陪審團是壞的制度,只是在適合情況,沒有不一定是不好。

他在另一節目表示,陪審團不一定代表整個社會的說法,認為在政治敏感案件下,設立陪審團相當危險,需要合理平衡。

有指唐英傑本身一直高速行駛,如果沒被警方攔阻會否造成撞車,思考這是否構成上訴理由。湯家驊解釋,要是在法律角度上有爭拗,或者法官忽略了一些對被告有利的證供,都有機會可以上訴。他強調法庭上每案均作獨立檢視,所謂判決有約束性,是在於法律原則,因為每案的事實都有不同,要根據每案的事實、被告的意圖,引用原則方面才有約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