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修例︱產權署署長:二創或助推廣 絕不繞過版權人提檢控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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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啟《版權條例》修訂,昨日(24 日)起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文件以2014年修例建議為藍本,並新增3項豁免,包括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評論時事,以及引用版權作品的三大類別目的而使用作品。政府又澄清刑事責任門檻,法庭處理案件時要以經濟損害、侵權行為會否代替原作品為主要考慮因素。
不過,諮詢文件未有加入實例何謂「諷刺、模仿及時事評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形容是「常識」。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今早在港台節目上表示,個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會否有所豁免,難以一概而論,需要視乎目的。他又指,海外不少國家都不會在法律上直接寫明戲仿、諷刺、模仿的定義,在執行上有保持彈性,處理個別情況。
黃福來在商台節目上補充,政府絕不會繞過版權持有人提出檢控,提到一個作品是否涉及侵權,最重要在於版權擁有人本身有否同意、默許或者追究,如版權持有人本身沒有反對,政府無從提出檢控。

黃福來:二創變相推廣 部分版權人歡迎

黃福來指,政府7年前的草案文本,是經過多重研究後的結果,很多原則至今仍適用,因此以當年方案為藍本,並加入一些修訂。他指,法例的目的是保障私有財產權利,防止盜版,但一向給予二創人士豁免,現時法例已有60多項豁免。他指,判斷一個行為是否侵權、違反法例時,會考慮個案整體情況。

黃指,不能很概括地說明「翻唱」是什麼,因為要視乎目的;甚至在某些時候,版權持有人會歡迎翻唱或二次創作,因為這有助於原作品推廣。被問到網上影片創作者,若使用他人作品創作並得到廣告分紅時,日後有否違法風險,黃福來指這些平台現時已有機制,讓版權擁有人知道作品被使用,再作相應回應,形容已是成熟的商業運作模式。

民主黨:須講清案例及豁免範圍

黃福來又提到,諷刺、模仿及時事評論的範圍其實很清楚明確,直接將定義「寫死」不一定合適:「比如說歐盟、英國、加拿大、澳洲,都會對這些戲仿、諷刺、模仿的作品有豁免,他們的法律上也沒有特別去寫明定義,因為在這個比較複雜的概念上,我們會覺得保留一個彈性會更加好,從一個正常、一般含義去處理這件事已是很好的做法……我會見到外國提供一些豁免時,運作上也見不到一個很大的問題,其實大家都知道怎樣去處理。」

民主黨資訊科技政策發言人冼卓嵐指出,黃福來被多次問及諷刺、戲仿等定義時都答不出,更加難令普遍市民明白具體範圍,認為最起碼要將一些案例或情境、豁免範圍的情況說出來。他又指「藝術」這回事沒有客觀標準,何謂「替代到原作品」也難以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