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勞工處研禁違法者任工會理事5年 工會偏離規定或刪登記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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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處長孫玉菡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正研究修例禁止違犯《國安法》罪行人士擔任工會理事5年,並指法例對工會工作性質有清晰標準,若偏離規定便會考慮取消登記。

目前有多名具工會背景的民主派人士有《國安法》案件在身,包括初選案被告、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以及涉及六四集會案的前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等。

現行《職工會條例》規定,如干犯涉及欺詐、不誠實、脅迫或身為三合會會員的罪行,由被定罪或由監獄獲釋日起計,5年內不得出任工會職員。

孫玉菡接受《now》專訪時表示,正檢視處方履行《國安法》的工作,包括修例及加強宣傳,期望在明年提出具體方案,交勞顧會討論。其中一項要修訂方向是將《國安法》與其他罪行看齊,一旦被定罪,不可再擔任工會理事或職員5年。他稱,處方也正研究如何提升已登記的工會對國家安全的認知。

孫玉菡表示,勞工處有責任檢視工會工作是否符合法例規定,強調相關標準清晰,取消工會登記並非只針對涉及違犯《國安法》的工會,只要工會工作偏離了規定,處方便有責任取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