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追租5方面「減辣」 不涵蓋郵輪、超市 業主可減租換豁免

撰文:林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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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立法禁止業主,向受疫情影響的指明處所商戶追租,草案周五(18日)刊憲,下周三(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向立法會遞交的文件顯示,原方案將有五項修訂,原有「禁追租」期可長達半年,「減辣」後列明保護期為三個月,不再有「可延長三個月」的伏筆;業主若透過協商與租戶重新簽訂新租金協議,即可免受條例規管。

在涵蓋行業方面,原擬包括第599F章的23個表列處所,但文件顯示郵輪和超級市場將不包括在內。

財政司表示,行政會議昨天(15日)已通過建議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指原方案因應各方意見,相信經優化後已取得適當平衡,既可為商戶提供所需保護,又可回應某些受影響業主所提出的合理關注。

五招為「禁追租」減辣 強調符合《基本法》人權條文

財政司表示,草案旨在為受疫情影響商業租戶提供短期保護,五項優化措施包括:

1、縮短「禁追租」期為三個月,將由法例生效日期起計;

2、條例將同時訂立相應暫緩期,禁止銀行等貸款人向受影響業主採取行動;

3、租賃雙方如透過協商簽訂新租金協議,即獲租戶獲減租或通融繳付,業主將可免受條例規管;

4、受影響的業主或租戶亦可延期繳付差餉及地租,並毋須支付附加費或利息;

5、受影響小業主等,可透過政府「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獲得相等於三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為10萬元。

條例列明,如業主在「禁追租」期內,對欠租商戶採取任何指明行動,包括追討沒有繳付的租金、沒收按金、終止租約、中止提供公用設施等服務、或呈請破產、清盤等,即屬犯罪。業主可被處以相當於兩倍欠租的罰款,在任何情況下不少於50,000元。至於受影響業主,亦獲相同保障,違法的銀行等貸款人,可處相同罰則。

當局解釋,優化措施提供了誘因讓業主與租戶,在期內重新議訂租約,獲得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大多數議員支持。「禁追租」的措施亦可避免中小企倒閉引發骨牌效應,令較低收入人士失去工作,強調措施符合《基本法》有關人權的條文。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最後一份《財政預算案》宣布「禁追租」措施。(政府新聞處圖片)

業主認為有違合約精神 政府:已回應關注

政府表示,措施獲得零售、餐飲等多個組織支持,認為租金開支是決定商戶生死存亡的一大因素,措施為他們提供了喘息空間,也讓業主有較大意欲與租戶透過協商調整租金和處理繳租事宜。至於地產建設商會及一些商廈業主則認為,租戶最終或因經營困難而逃避繳付欠租的責任,令他們蒙受損失,做法亦影響自由市場的運作、以及合約精神。個別小業主更可能因而陷財困。

政府則指,香港銀行公會已表明會跟從金管局的指引,彈性處理業主因租金收入減少而令還款能力受影響的個案。另外,政府會為受影響小業主提供「百分百擔保」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