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查冊|公眾利益、避嫌機制均未說明 議員:別讓公眾有壞印象

撰文:鄭寶生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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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8日)起實施的「車輛查冊」新安排,列明申請人須用於七個指明範圍,但當中沒有包括用於新聞報道,若傳聞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要查冊,就要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由運輸署署長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指,由「署方自己諗咩叫重大公眾利益,或自己審番自己」,擔心不公正,又沒有覆核機制,情況不理想。

而曾在傳媒及政府任職的立法會議員陳凱欣表示,終審法院判決後,政府應解決現時申請查冊時無法揀選「傳媒報道」的問題,但新措施將事件複雜化,令外界有不好的觀感。她又提出運輸署未回應的兩大問題,分別是處理申請的時間,以及利益衝突和避嫌機制,指兩者均並未清楚交代。

江玉歡強調,每個人對於「重大公眾利益」的尺度都不同,(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運輸署強調,「新聞報道」不是設立車輛登記冊的原意,明白部份情況不屬於「指明用途」,而「重大公眾利益」沒有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廣泛定義,要視乎不同個案決定。

江玉歡認為,該制度首先要有實施框架,包括列明審批時間,因為新聞有時限性。至於「重大公眾利益」準則如何界定,江玉歡強調每個人的尺度不同,實際操作上「不要要人打上法庭」。

陳凱欣:新聞報道爭分奪秒 審批時間不明失預算

曾在電視台任職記者的陳凱欣表示,傳媒查冊是多年來調查報道的做法,當中涉及時效性。她以電視台新聞為例,早上發現一單值得報道的新聞,很多時已決定在傍晚重點新聞出街,記者便要着手調查,「好多時都會先查冊,而且查冊唔難,資料一查就有」,然後再按手上資料做跟進調查。不過,新措施之下需要運輸署署長審批,然而審批時間不明,「新聞工作爭分奪秒,又點可以等呢?」

她認為,審批機制必須要有時限,可向傳媒承諾最短及最長時間,讓傳媒有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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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強調要設防止利益衝突機制

被問到會否擔心查冊對象是運輸署署長時,由署長決定是否符合重大公眾利益,構成利益衝突,江玉歡指署長應該要避席,署方亦應設防止利益衡突的機制,強調要有全面性考慮。

她續指,新安排牽涉到採訪權和公眾知情權,認為需要諮詢公眾意見。再者現時使用查冊的情況沒有嚴重影響公眾私隱,香港電台前編導蔡玉玲雖因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但終審法院已撤銷她的控罪,對新安排感到不解。

陳凱欣說,如果傳媒查冊涉及運輸署署長或其他政府官員,就要有避嫌機制,但這方面目前並不清楚。(資料圖片/李宇婷攝)

陳凱欣指判斷重大公眾利益不容易

陳凱欣亦憂慮由運輸署署長審批或涉及利益衝突。她強調傳媒新聞部不會「無端端查一個人」,當中或會涉及政府高官或政界名人,甚至是運輸署署長本人或他的上司,署長審查就會有利益衝突,「係咪應該要由一個中立嘅人審批呢?呢個人嘅身份係邊個?我認為都要有交代」。

此外,若運輸署不批准查冊,會涉及更多難題。「運輸署署長有無足夠知識、有無足夠了解傳媒運作呢?」她說「重大公眾利益」的判斷並不容易,「就算係編輯室,某個採訪主任認為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另一組的採訪主任有可能持唔同睇法」,更何況是日常運作不涉及傳媒工作的運輸署,能否作出此判斷會是疑問。陳凱欣認為,「重大公眾利益」有機會引起爭拗,但新措施沒有設立上訴機制,直言做法並不理想。

查冊會通知車主 如涉及違法會否不妥?

傳媒調查報道很多時涉及違法行為,《香港01》就曾經利用查冊揭發套丁、霸佔官地、高官僭建,最近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HOUNAX騙案,亦查出涉及多間公司。新措施生效後,某車牌被人查冊,運輸署會通知車主,然而若涉及違法行為,會否變相通知對方作出防範?陳凱欣認同署方要思考此問題,如果涉及重大社會利益甚至犯罪,是否仍要通知車主?「警方跟蹤嫌疑人都唔會對佢哋講嘛!」不過她補充,署方提出有人查冊就通知車主時,應該考慮到措施的整體性,「可能考慮到單單是傳媒報道不通知,其他例如保險公司查冊就會通知車主,又會帶嚟其他方面意見」,惟重申署方要認真處理這個問題。

張欣宇倡設負面清單 如沒犯規一律批出申請

香港新方向立法會議張欣宇就具體操作提出建議,他認為申請過程中,應由傳媒機構或媒體從業人員實名申請,並提供需要查冊原因,備案留存。而運輸署可以定期和傳媒界協商,準備一個「負面清單」,例如不能涉及起底等,負責官員只要檢查是否有觸及負面清單的行為,如果沒有就可以批出申請,強調愈清晰透明愈好,最大程度避免如涉及利益衝突等問題。

陳凱欣則強調,終審法院同意將真誠的新聞報道納入可查冊方式,但現在新措施是將傳媒查冊納入了七大列明用途以外的例外情況,「咁不如將傳媒報道列入第8項指明用途啦」。她認為,政府的原意是站在保障私隱的一方,「我係某個名人,當然唔想狗仔隊跟蹤,揭露個人私隱」,但傳媒新聞部報道很多時不是爆人私生活,而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首先唔好站在傳媒對立面,好多時傳媒報道有可能為某人澄清,或者令更多受影響人士還一個公道」。

張欣宇提出,政府可與傳媒界商討,列出負面清單,傳媒查冊時若沒有觸及負面清單就可批准。(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若措施令傳媒減少查冊 影響公眾印象

陳凱欣指,申請審批時間和過程,以及利益衝突方面均未清晰,而傳媒有可能因新機制而放棄查冊,會令公眾留下壞印象。陳凱欣表示,以往政府有新措施,都會諮詢持份者,而查冊方主要是傳媒,在作出此決定前應該充份諮詢傳媒意見。然而今次連管理層為主的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都提出質疑,反映作為主要持份者的傳媒行業普遍都有憂慮。

她又指,今次措施不涉修例,是行政措施,好處是相關部門有彈性修改,期望運輸署聆聽傳媒意見,一段時間後審視措施及提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