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車牌|運輸署把關涉利益衝突 羅健熙:需解釋何謂重大公眾利益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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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在本月8日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傳媒查車牌有別以往經系統即時取得車主資料,需要先提交書面申請,列明申請人的身份詳情,提供充份理據及陳述等,由運輸署署長審核,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才批准;審批制度不設上訴機制。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今日(11日)在《明報》撰文,指讓運輸署署長決定記者要調查的東西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實在有明顯的潛在利益衝突,政府既無提供客觀「重大公眾利益」標準,亦無回覆時間的承諾,認為若失去了傳媒和公眾的監察,對香港實在無益。

羅健熙(資料圖片)

運輸署要求記者調查內容及作出查冊批准有利益衝突

羅健熙在文章表示,新的查冊安排將傳媒調查報道視為「例外情况」,相關申請沒註明時限,亦不設上訴機制。然而,運輸署長李頌恩指,何謂「重大公眾利益」難一概而論,沒有客觀和簡單定義。

他指出,香港應該是一個不同權力應該互相制約、避免過分傾側的社會,新聞傳媒被視為社會的「第四權」,傳媒在公眾利益的前提下,透過報道對政府、企業或社會發揮監察作用,讓社會公眾有充分知情權、監察公權力,推動社會進步。

記者最常監察的對象是擁有公權力者,確保公權力的行使合理和正當。不過,運輸署新安排要求新聞工作者「充分及詳盡」地向屬於行政機關一部分的運輸署長交代記者的調查內容,讓署長決定記者要調查的東西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實在有明顯的潛在利益衝突。

例如有記者要調查的內容是牽涉問責官員、上司、下屬,署長是否能夠不受影響地做決定?為什麼運輸署長可以判斷什麼是「重大公眾利益」,並可影響新聞工作者能否做某些調查?市民是否同意運輸署長是「重大公眾利益」的最適切把關者?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

需要理據說服市民 否則會傾向認為故意減少被監察機會

羅健熙表示,本次車牌查冊規定的改變,既無客觀「重大公眾利益」標準,亦無回覆時間的承諾,也無上訴機制,估計運輸署長不批准某些申請亦不會指明具體原因。他強調政府需要拿出理據來說服市民,否則市民很可能會傾向認為,政府是要故意增加傳媒查冊難度,減少受到監察的機會了。

此外,他認為總有人會搶着說:「記者唔係大晒。」不過,正如官員也不是「大晒」,過去多年來,透過很多新聞傳媒的工作,令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有所警惕,都是香港以往常被稱頌的「廉潔高效」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若失去了傳媒和公眾的監察,對香港實在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