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披露國家秘密解說未釋疑 曾鈺成:關鍵在誰是權威解釋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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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報章撰文,指政府官員就《基本法》23條立法中,有關「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的解釋,恐怕未能完全釋除公眾,特別是傳媒工作者的疑慮。他認為關鍵在於,由誰判定某項資料的披露,是否「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及誰是「國家安全」解釋的最後權威,又認為法案條文應對「公眾利益」是否可成抗辯理由,有具體規定。

民建聯創黨主席曾鈺成撰文指國家秘密由誰判斷值得關注。(蘇煒然攝)

曾鈺成在《明報》撰文,指諮詢文件發表一星期以來,社會上議論最多的,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罪行。關注者提出的問題有二:第一,「國家秘密」的定義會否太籠統、範圍太闊?第二,「公眾利益」可否作為抗辯理由?

他指第一個問題,按諮詢文件建議,「國家秘密」涵蓋的事項,除屬於國家和香港的重大決策,及國防、外交和偵查罪行等範圍的秘密外,還包括經濟、科技方面的秘密。若傳媒獲得一些重要經濟數據,可能難以判斷它是否「國家秘密」。發表了,或會誤墮法網;不發表,就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那新聞自由是否削弱了呢?

曾鈺成認為,諮詢文件對這問題已作了清楚的回應,因構成「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有三大要素,只有當資料是「無合法權限下披露」;披露後「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並且披露的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訂明領域,才會構成有關罪行;而同時要有犯罪意圖,才會入罪。

不過,他也承認恐怕仍然未能完全釋除公眾特別是傳媒工作者的疑慮。

因為關鍵的問題是某項資料的披露是否「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由誰來判定呢?當中涉及對「國家安全」的解釋,誰是最後的權威呢?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

若訂明「煽動意圖」範圍 會否造成過大打擊面?

他續指,文件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的罰則,並且列出「煽動意圖」可涵蓋的意圖,其中包括(第(iv)項)「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他認為提出這項建議的原因很容易理解,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由於有人刻意煽動,令本港居民之間及部分本港居民對內地來客,懷有憎恨和敵意,並且導致不少社會暴力事件,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把這「意圖」寫在法案裏,會否造成過大的打擊面呢?舉例若個別人或族群之間的爭吵,很可能會引起香港居民相互間的敵意的,是否也構成「煽動意圖」,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籲政府勿一聽到負評 即以對敵鬥爭態度打壓

曾鈺成指,今次立法除了履行《基本法》23條指明的責任外,還要全方位應對現在和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立法涵蓋更廣泛的國家安全問題,是適當而必須,在本港和境外受到敵對勢力的抨擊,亦是意料中事,但他指,在社會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複雜的國際環境下,部分市民抱有疑慮是很自然,他們提出的問題、質疑以至批評,與盲目攻擊和惡意煽動有本質分別,呼籲政府把市民真正關注的問題,跟反對力量的敵意攻擊區別開來,不能一聽到負面評論,便以對敵鬥爭的態度去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