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和賣碼頭|國家出手依法審查釋放什麼信號?

撰文: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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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和集團出售碼頭一事的發展,周五(3月28日)出現重大變化。先是多家媒體放出消息,指長和將不會在4月2日簽署任何協議,而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二司負責人明確表示,將對長和與貝萊德即將簽署的巴拿馬港口交易協議依法進行審查。事件發展至今,很顯然,國家正式出手了,而且態度非常明確,事關國家安全,必須喊停。其次,事發後,相關部門就與長和密切溝通,此前在如此敏感時刻依然邀請了李嘉誠次子李澤楷赴北京出席活動,便被不少人視為積極信號,同時也是給李家一個下台階。最終是國家出手,所以交易停止推進。

李澤楷日期出席北京舉辦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

國家出手介入調查,其實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不該有所意外。我們早前在《李嘉誠冤不冤枉 損害了哪些國家利益?》和《長和賣碼頭|還說「在商言商」是雙標 港口禁自由交易是國際標準》分別從不同角度闡述過,長和計劃出售的碼頭損害了哪些國家利益,也對比了歐美情況,指出任何國家對港口這樣的關鍵基礎設施都是嚴格監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針對反壟斷審查,根本上也是「行規」。

對跨國併購作反壟斷審查是國際「行規」

讓我們看一個案例。2016年10月,高通首次提出以約38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荷蘭恩智浦(NXP)半導體公司。2018年2月,高通將收購價格提高至440億美元,最終獲得恩智浦股東的認可。如果成功,這將是半導體行業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併購案。該交易需要獲得全球9個國家監管部門的批准。截至2018年7月,高通已獲得美國、歐盟等8個主要市場監管部門的批准,但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未予批准。中國市場監管總局曾提出三項限制條件:繼續授權NFC專利且不得搭售、保證晶片互操作性、終止恩智浦與大唐電信的排他協議。最終,由於未獲得中國批准,高通在2018年7月26日宣佈放棄交易,並支付20億美元的分手費。此案成為跨國併購反壟斷審查的典型案例。

這個案例與長和賣碼頭的情況有極高的類比性。一邊是長和和記是在開曼群島註冊,另一邊是由貝萊德集團、貝萊德旗下全球基礎設施合作夥伴(GIP)以及地中海航運(MSC)旗下碼頭投資公司(TiL)組成的財團。這個財團組合本就交叉持股。GIP是全球規模最大的基建股權基金之一,持有多家港口及碼頭股權。去年1月,GIP被貝萊德集團收購。TiL由全球最大的航運公司MSC地中海航運控股,是MSC的碼頭投資平台,在全球31個國家運營70餘個碼頭。通過TiL和另一家碼頭投資運營平台,按權益吞吐量排名,2023年MSC在全球排名第七,緊隨長和之後。而GIP還持有TiL30%的股權。如若此單交易得以落定,貝萊德集團將掌握全球重要港口的運營,MSC也將藉此壯大對全球港口資源的把控,交易後MSC或成最大碼頭運營商。一旦達成,涉及行業絕對壟斷,將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海運業務將有直接影響。

巴拿馬港口公司 - 巴爾博亞港 – 巴拿馬(長和官網)

中國反壟斷法規管影響境內市場的境外行為

根據《中國反壟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也就是說,根本上來說,是長和和貝萊德財團的收購協議是發生在境外的壟斷行為,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觸發反壟斷調查。

這樣的案例還是有不少的,2023年英特爾收購以色列晶片製造商高塔(Tower)半導體案,杜邦公司2022年以52億美元收購電子材料製造商羅傑斯公司,這兩筆收購最終都以交易失敗告終,都是因為未獲得中國監管機構的批准。

這次出手的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二司。該部門不僅負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還負責查處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以及查處未達申報標準但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這意味着,即使某些交易表面上看似未達到申報門檻,只要存在潛在的反競爭風險,監管部門依然有權介入調查。此外,監督執行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和合規工作,也都是該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

長和與貝萊德的巴拿馬港口交易具有明顯的跨國屬性,這使反壟斷審查變得更加複雜。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深入發展的今天,重大商業交易往往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反壟斷審查。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對可能影響中國市場或中國利益的跨國交易進行審查,既是行使主權的表現,也是履行國際責任的需要。

自1997年以來,巴爾博亞港 (Balboa)和克里斯托瓦爾港(Cristóbal)一直由長和和記營運。(Reuters)

「在商言商」也要係法依規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此次表態「將依法進行審查」,向市場傳遞了幾個明確信號:首先,中國反壟斷執法將一如既往地嚴格、規範,不會因為企業的規模或影響力而放鬆標準。任何涉及中國市場或可能對中國市場產生影響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都必須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其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是反壟斷法的核心宗旨,任何可能影響中國市場公平競爭的交易都將受到同等關注和審查;最後,《反壟斷法》第一條就寫明: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可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則體現了反壟斷執法更高層次的價值追求,說明反壟斷審查不僅要考慮經濟因素,還要綜合考慮對國家戰略、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等多方面的影響。

對市場主體而言,這一表態也起到了重要的提醒作用:在籌劃重大交易時,必須提前評估反壟斷風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避免因違反反壟斷法規而面臨法律風險。搞清楚這些法律規則,就應該明白,即便是「在商言商」,也都要按照法律法規,這才是真正的「在商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