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大律師|律政人員「升仙」爭議是怎麼一回事?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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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容許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擁有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俗稱「升仙」),結果引發業界爭議,批評修例不符合公眾利益、忽視名銜的社會價值、矮化資深大律師地位等等。然而,這些說法合理嗎?

律政人員沒有律師與大律師職能之分

事實上,早在當局提出修訂《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之前,業界對於律政人員「升仙」的安排已有分歧。事緣,在特區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包括律政司當中的所有政府律師、檢控官、以及其他部門的法律專業人員等等,本來就沒有「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之分;然而,根據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只有滿足特定條件的「大律師」,例如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定具有足夠能力、聲望和法律認識,而且通常擁有不少於10年的相關經驗,才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也就是說,非「大律師」律政人員,,即使平日能與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負擔同樣的訴辯工作,但也不具備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因此,早有律政人員質疑條例不公,未能讓非大律師獲得公平認可。

今年3月底,就有一宗備受關注的「升仙」個案。剛於去年取得大律師資格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後,一度引發業界質疑只有一年大律師經驗的她未必能夠勝任有關身份。不過,林穎茜回應稱早已擔任政府律師多年,亦即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和《律政人員條例》所規定的經驗資格。

資深大狀林穎茜,在律政司任檢控工作逾20年,有豐富檢控經驗,但去年才由律師轉成大律師,並在一年後「升仙 (senior)」,因而引發後續有關律政人員的「升仙」爭議。(歐嘉樂攝)

這令《法律執業者條例》當中對於律政人員的差別待遇問題浮出水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其後於6月21日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再於7月7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容許「任職律政人員而並非大律師的人」擁有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希望能讓他們享有一視同仁的待遇;不過,《草案》也訂明,經新例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人士,只能在任職律政人員期間,才有權使用和享用「資深大律師」的名銜和地位。

鑑於界別利益不一,《草案》獲得香港律師會的支持,但遭到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反對。例如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梁家傑便質疑當局此舉是為填補大量資深律政人員基於政治問題而流失的空缺,並嚴詞批判修例「從根本地矮化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公會亦於7月7日發表聲明反對修例,強調「資深大律師」代表的是獨特的社會地位和專業責任,但「律政人員」卻是受僱於政府的「內部職位」,倘若貿然容許他們成為「資深大律師」,將會有違這項榮譽的持平、獨立和專業形象,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公會更建議,如果律政司有意表揚優秀律政人員,可考慮增設「資深政府訟辯員」、「資深法律訟辯員」等,相信更為合適。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6月21日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遭到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反對,認為修例不符合公眾利益。(鄭子峰攝)

修例未有降低「資深大律師」的審批標準

有了大律師公會的「加持」,事件霎時得到公眾關注,輿論也傾向批評當局。不過,同樣做過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譚允芝接受《香港01》訪問時,反駁有關說法。她指出,修例未有降低「資深大律師」的審批標準,因為非大律師的申請人仍然需要滿足《法律執業者條例》31A第(2)(3)項的要求——即要獲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定該大律師或律政人員具有成為資深大律師的足夠能力、聲望及認識,且有不少於10年從業經驗。

譚允芝強調,任命標準尤其重要,仍然取決於有關人士的法律駕馭能力、個人訟辯能力、法庭實踐經驗和德行等等,而且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仍會廣泛諮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各業界公會,以了解對方的訴辯表現,根本不存在所謂「矮化資深大律師」一說。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認為,修例根本不存在所謂「矮化資深大律師」一說。(黃寶瑩攝)

至於大律師公會擔心,受僱於政府的律政人員可能無法維持資深大律師應有的獨立性,這論點同樣值得商榷,因為所有法律人員本來就有責任捍衛司法獨立、堅守法律原則。例如《律師執業規則》第2條列明,任何事務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或有可能損害他的獨立性。而作為律政人員,律師司的願景和承諾同樣強調促進司法公義,堅守其獨立的刑事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為政府提供獨立和專業的法律意見等司法獨立的原則。如果單純因為律政人員受僱於政府就質疑對方未能堅持獨立原則和專業操守,似乎不太公道。

況且,大律師公會一方面質疑律政人員「升仙」後恐怕無法維持資深大律師的持平和獨立,但另方面又認為循現行制度「升仙」的律政人員就可以勝任資深大律師(即有訟辯經驗的事務律師律政人員,完成三個月實習後可轉任為大律師,就可與其他大律師享有同等的資格和機會,可以申請「資深」名銜),這不是互相矛盾嗎?為什麼同樣是受僱於政府的律政人員,要受到這樣的差別對待?難道「大律師」的專業表現和獨立性質就一定高人一等嗎?

譚允芝認為,當局容許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申請「資深大律師」,應該有利於提振律政司的「士氣」;而離職後不可留名銜的限制,亦能夠減少律政人員流失。(資料圖片)

非也!譚允芝表示,那三個月實習期並不會令律政人員「忽然之間變了第二個人」,只是身份頭銜出現變化。可是,就算有部分律政人員的訟辯經驗比不少大律師優秀,在現行程序下,仍然需要「人為地」走走這個意義不大的程序,實習三個月。

綜觀是次修例,譚允芝認為,當局容許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申請「資深大律師」,應該有利於提振律政司的「士氣」;而離職後不可留名銜的限制,亦能夠減少律政人員流失,相信有關人士在私人市場工作一定年份並滿足條件後,仍然可以申請「升仙」。她又問:「之前『升仙』的林穎茜,每天在法庭面對大律師和資深大律師,而政府大部分case(案件)都無聘請外援(大律師)。如果她是一個有經驗豐富的人,為什麼不可以做(資深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