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發展案】黃浩銘:我唔係殺人放火姦人擄掠

撰文:陳雯慧
出版:更新:

三年前立法會財委會東北撥款會議,13名示威者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期過輕要求覆核刑期,並希望上訴庭判被告入獄,其中一名示威者黃浩銘在庭上陳辭時,強調他們當日無使用暴力,亦無刻意傷害無辜人士,更說:「我唔係殺人放火、姦人擄掠。」

反東北發展撥款13名示威者只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要求判他們即時入獄,圖為東北村民與被告黃浩銘等早前在庭外示威情況。(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3

黃浩銘承認自己真誠無悔意

沒有律師代表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自行陳詞指,案件至今已差不多三年,他已服完社服令,今日遭律政司申請加刑,是一件不幸事件。黃強調,他們當日無使用暴力,他個人不會刻意傷害無辜人士,亦不會以個別警員或保安員作目標,黃強調他當日所做不是暴力,又說:「我唔係殺人放火、姦人擄掠。」他指原審裁判官對他們已判以合適刑期,遠較判處阻嚇性刑期效益大。他又堅持自己由原審至今,都是真誠無悔意。

有悔意只代表示威者不太有原則

對於控方指,示威者除了使用竹枝外,還使用類似雨傘及手推車拆出來的金屬支架撬門,代表部份示威者的大律師郭憬憲提出反對,他指原審裁判官只裁定示威者用了竹枝,認為上訴不得超裁判官框架。但上訴庭法官即表示不滿,副庭長楊振權更回應指:「咩都唔俾睇,即係掩住上訴庭隻眼啦?即係盲人摸象啦?」

郭又指,裁判官只形容示威者是「過激行為」,目的不是傷害他人,只是要進入立法會,示威者只為東北居民的利益發聲,甚至理解他們對案中無悔意,若有悔意,只代表他們「不太有原則」。

示威者撤有崇高理念

郭補充,示威者擁有崇高理念,若判刑時沒有考慮被告的背景,便是「權威暴力」,原審裁判官明顯運用其智慧,已向公眾帶出不容許使用暴力衍生,更以身作側,判他們接受社會服務令,以抵償他們所承擔的刑事責任;而且案例顯示,一般社服令可代替短期監禁。

對於控方指被告無真誠悔意,代表另三名被告的大侓師譚俊傑反駁,被告黃根源早已認罪,劉國樑答允日後在大型活動會控制情緒,願意承認後果,林朗彥表明尊重法庭裁決,日後願意以合法方法表達對社會的關注,獲裁判官接納有悔意。

案中13名被告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2016年2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企圖強行進入」罪名則不成立,分別獲輕判80小時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CAAR 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