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梁頌恆涉衝立法會案 裁判官裁定游梁等5被告表證成立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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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等涉衝立法會案,辯方大律師今早作中段陳辭,指案發期間,梁及游二人依然為合法的民選議員,立法會保安是沒有權力阻擋他們進場開會,要求裁定涉案5被告毋須答辯。惟裁判官今午裁定游、梁及他們的3名助理表證成立,並須就控罪答辯,案件押後至周四續審。

五名被告:梁頌恆(前左)、游蕙禎(前右)、鍾雪瑩(後左)、張子龍(後中)及楊禮康(後右)。(資料圖片)

案發時高院未下裁決

辯方律師今早陳詞時指,律政司前年10月宣誓風波間曾入禀法庭禁制梁游兩人宣誓,當時法官區慶祥拒絕頒佈禁制令,指示兩人仍可於立法會大會宣誓。即使人大釋法其後在同年11月裁定梁游二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也沒有推翻區官的裁決,兩位議員是完整地擁有議員特權,立法會主席亦應為兩人監誓。

主席下逐客時未有引用條例

另外,辯方又指控方沒有傳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和立法會秘書長出庭作供,單從早前呈堂的新聞片段,是無從得知事發時主席是基於議事規則中的哪條條例將梁游趕出會議廳。他再次指出事發時立法會保安人員是非法阻撓梁游進入會議廳。

游蕙禎及梁頌恆認為法庭未有最終裁決前,他們仍是議員,故保安無權阻他們進場。(資料圖片)

控方:證據足證被告當天非法集結

控方陳詞時指,終審庭判決有關梁游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案件中,判詞已表明去年10月當梁游以他們的方式進行宣誓的時候,就已經被取消議員資格。又指,即使退一萬步來說,二人當時是有立法會議員資格,控方亦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干犯了非法集結等罪行。

辯方:刑事罪無追溯力

辯方大律師曾回應指,根據人權法案第12條,刑事罪是沒有追溯力的。梁游不會因其後終審庭就二人立法會議員資格作出的裁決被追溯刑事責任,將本來合法的行爲因此而變為非法。

官裁定表證成立

裁判官王詩麗最後裁定案中5名被告,全部表證成立,並須就所面對的控罪答辯。她今早亦接納控方早前就立法會所審批,有關給予特准許可的會議紀錄呈堂,同時亦接納立法會助理秘書長衛碧瑤的證供。

梁頌恆、游蕙禎、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五人同被控於去年11月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

案件編號:KCCC203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