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37天結婚4次取32天婚假 僱主拒批足遭罰款 網民:永續放假

撰文:朱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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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僱員於法例保障下可享8天婚假,但竟然有人為了婚假而在短時間內反覆結婚又離婚再結婚!近期台北市1宗法庭判決卻引來當地律師和網民關注,1名銀行職員去年4月至5月的37天內,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離婚3次,並厚面皮向公司請4次共32天婚假,惟銀行最後只批准其第1次婚假。職員其後來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結果銀行被裁定違法「勞基法」,遭罰2萬元台幣(約5500港元)。
雖然資方最近向當局提出訴願得直,獲撤銷原處分及重新調查,但原判曝光後,有律師在網上分享個案時形容是「超狂案例」,難以理解當局開初處罰銀行的決定。有網民形容,如果此案例成立,即已找到「永續放假」白領薪金的方程式,就是只需找人不斷結婚離婚即可。

據台北市政府1份訴願決定書顯示,1名銀行職員去年4月至5月期間,曾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及離婚3次,其後向公司請4次各8天,即合共32天婚假。(Olivia Bauso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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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林智群昨(10日)於facebook上引述1份訴願決定書,顯示有銀行職員先在去年4月6日結婚,申請4月7日至16日的婚假;至4月16日,該職員申請離婚,翌日又與同一對象結婚,隨即申請4月17日至28日婚假;4月28日離婚,翌日又與同一人結婚,申請4月29日至5月11日婚假;5月11日再次離婚,並於翌日結婚,以及申請最後一次5月12日至21日的婚假。換言之,涉事職員在上述期間與同一人結婚4次及離婚3次,要求4次各8天,即共32天婚假,而連同期間的例休,他在該段時間根本無須上班。

決定書指出,一共32天的婚假中,銀行只批准該職員首次提出,即4月7日至16日的婚假。該名職員事後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訴,結果銀行一方被指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另外24天婚假;處罰2萬元台幣(約5500港元)罰鍰,並公布銀行和其負責人姓名。

在台灣,僱員於法例保障下可享8天婚假,圖為賴弘國與阿嬌在洛杉磯舉辦的婚禮。(微博圖片)

不過,涉事銀行不服勞動局決定,並在去年11月初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最終獲撤銷原有處分,以及下令當局重新調查清楚,容後再作處分決定。

律師林智群在帖文表示,涉事員工有權利濫用之嫌,當局處罰銀行「實在有點說不過去」,文末還標註「可以這樣結了又離離了又結嗎?」。

不過,台灣行政機關無權判斷是否有巿民濫用權利,如戶政機關證明有關人士確實結婚和離婚,即公司就需按照規定向員工給予假期;如公司不服,可主張濫用權利並給予對方書面警告,但仍要先給假,然後再透過「勞動事件法」進行調解,或進行民事訴訟。

不少網民看到該案例也大表驚訝,甚至聯想起台灣早前的「鮭魚之亂」,「主角應該只想要假期吧」、「公司不能用這個理由解僱他啊?」、「賺了放假,虧了評價」、「怎麼有那麼多的廢人啦!不肯好好做事,盡想些旁門左道點子」,也有網民笑稱,「如果真有辦3次婚宴,那就給呀!」,亦有人表示十分關注這個案例,因最終如勞方敗訴,等於成為「永續放假」的漏洞,成年人只要找到一個對象配合,不斷離婚結婚就可以不用上班但可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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