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警就危駕上訴 行車記錄卻未拍到意外 律師:淘寶貨性能不佳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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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組警員把車停泊元朗時,被一名附近工作的男子指其車影響其他車輛出入,兩人因而口角並報警,警員欲駛車離開時疑撞到該男子右腳,事後被票控危險駕駛並被裁定罪成,判罰5千元。警員不服裁決,今(19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代表警員的律師指事主口供不可信,又稱根據行車紀錄儀的記錄,警員的車並未造成阻路,惟法官追問為何該行車記錄儀卻拍不到意外的一刻,律師即稱因記錄儀是淘寶貨,性能不佳,又強調警員當時只為免生事端而非害怕而駛離現場。法官稱會於6年月內頒布結果。

上訴人李泳錄(案發時26歲),被控於2021年5月15日,在元朗無名路近公庵路近燈柱AD4083危險駕駛。

上訴人李泳錄不服被票控危險駕駛罪成提出上訴。(凌子淇攝)

王被撞向跌腳傷獲3日病假

案情指李當日在案發路口位置泊車,王姓事主其後返回現場,指李停泊的位置會阻礙其他車輛進出,並稱已經報警及要求李勿離開現場。二人遂起爭執,期間李將座駕後駛準備離開,但撞到王的右膝,導致王失平衡向後跌。王其後往醫院求醫,獲發3日病假。

質疑王誇大傷勢誣告李

代表李的律陳詞時,本案屬一對一情況,王的可靠性為關鍵。王聲稱右膝被撞致紅腫,但其病假紙只寫他右腳及右腳踝痛,似乎有誣告李之嫌;又指當時李打算駕車離開,卻被王阻止,質疑王才是挑起事端的一方。從李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案發路段相當闊,大型貨車能從路口駛出,可見李的座駕並無阻路。

行車紀錄儀未拍到意外一刻

法官卻指行車紀錄儀未有拍到事發一刻,上訴方解釋說,該行車紀錄儀是淘寶購入,性能不好,當時因Wi-Fi問題剛巧拍不到事發一刻,又指李本身是重案組警員,他有主動將片段交給警方。

自言是重案組警員無理由驚

針對原審裁定李因聽到王「吹雞」,感到害怕而駕車離開,上訴方指李是因為聽到王「吹雞」,為免生事端所以離開,強調李並非因為害怕,又指李:「無理由要驚,重案組警員嚟。」法官質疑李既然是警員,若知道王已報警,為何仍要離開現場,又指一名負責任的警員,更應等待警察到場,反問:「如果係警察,更加應該睇你吹咗啲咩人嚟啦。」

官指王從沒說傷勢嚴重

上訴方又質疑,原審指若王要誣告李,大可誇大傷勢,亦不會承認他曾與李爭執,但這些假設缺乏證據支持,而且他的病假紙也無法支持他有任何嚴重傷勢,原審不能藉此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論。法官則指王從沒說他有嚴重傷勢,病假紙亦只是籠統說出他的病徵,上訴方很難因為病假紙上沒寫他有腳腫,便質疑他沒有實際病徵。

待警到場處理糾紛才是最佳辦法

律政司代表則回應指,王事後的病假紙只是簡單陳述他的傷患,有別於醫療報告,原審亦沒有裁定病假紙內容準確。法官同意一般來說,詳細傷勢不會紀錄在病假紙上。此外,律政司又指,若王當時報警是想警察處理泊車紛爭,若李想免生事端,這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案件編號:HCMA24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