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男子只許有條件重回社區 稱未獲告知可聘律師求覆核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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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思覺失調的男子,14年前在內地遇襲後被強制留院,其後獲准「有條件釋放」並重回社區生活,但十多年來須按指示覆診及用藥,他曾4度申請覆核不果,後來才知他有權申請法援並聘用律師代表。他質疑醫管局沒有確保病人知悉可聘代表的權利,對他造成不公,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21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他稱在有條件釋放下,他有機會隨時被召回醫院,令他長期活在壓力中;醫管局卻稱法例只訂明院方須向住院病人解釋其覆核權,條例並不包括社區的病人,又認為即使須向這類病人解說,責任應在審裁處而非醫管局。法官高浩文稱會在今年6月前下裁決。

申請人夏志偉,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庭上透露,管轄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的醫務衞生局(醫衞局)申請不參與案件。

申請人夏志偉。(凌子淇攝)

有條件釋放下病人有機會被召回醫院

祁治陳辭指,「有條件釋放令」只是解除對病人的部份限制,病人仍需遵守一系列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住在指明居所、按指示覆診、接受監管等,若院方認為病人未能遵守條件,有權召他回院。病人需遵守條件令其自由受限,令他們長期活在壓力中。

精神健康條例指病人有權尋找代表行事

祁治指,《精神健康條例》有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病人有權尋找代表行事,若病人不欲處理個案又沒授權他人,審裁處可代為委任代表,可見條例有考慮到病人應獲代表的權利。夏本是有智慧有學識的人,他在「有條件釋放」的10年充分接受治療,亦能自理生活,但他親自申請覆核仍未能成功,可見未獲法律代表申請可其困難。

有條件釋放的社區病人不應被排除於外

醫管局去年12月修訂指引,員工須向羈留病人解釋其申請覆核等權利。祁治認為不應只限於住院病人,像這類「有條件釋放」的社區病人不應被排除於外,局方稱沒有「積極責任」及會造成行政困難,等同要病人主動查詢,但若病人不知其權利,又怎能有效行使其權利包括找法律代表。

醫管局指相關條例只適用於住院病人

代表醫管局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指,第68A條例只訂明院方須確保「羈留病人」及其親屬知悉覆核權利,字面意思只針對住院病人,並不包括「有條件釋放」的獲釋病人」,認為這是立法原意,法庭不應重寫。

社區病人可重回社區享生活自由

社區病人只須遵守條件便不會被召回醫院,他們亦不須留院,能自由在社區活動,若他們能閱讀審裁處法例,便能知曉其權利。此外,審裁處亦會定期覆核「有條件保釋」病人的個案,若認為他們合適,也會批准病人無條件釋放。

解說責任不應在醫管局

孫認為審裁處有責任向病人解說其權利,但這不是醫管局的責任,尤其局方員工大部份都是醫生,不曾受過法律訓練。

案件編號:HCAL 237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