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被控違競爭法 稱早過中原申請寛待卻被拒 求覆核競委會決定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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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早前入稟控告美聯物業及香港置業,連同中原地產和利嘉閣合謀定價,協議新盤交易實收佣金限定2%,但中原和利嘉閣因較早申請寬待並配合調查,最終沒被起訴。美聯物業昨(18日)入稟提司法覆核,指稱他們比中原更早向競委會申請寬待,但遭拒絕,及後被起訴,但隨後得悉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曾向競委會表明不認同寬待措施,並希望承擔責任,卻在競委會拒絕美聯後改變主意,並讓中原與競委會達成協議獲取寬待。美聯質疑競委會做法與相關法例不符,要求法庭撤銷拒絕他們申請寬待的決定。

三名原告依次是美聯物業國際有限公司、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及美聯集團有限公司;指認答辯人則為競爭事務審裁處。

美聯及香港置業聲稱較中原先求寛待卻被拒,要求法庭覆核競委會的決定。(資料圖片)

原告稱在2023年3月曾申請寛待被拒

入稟狀指,原告於2023年3月據競委會《寬待政策》申請寬待,獲告知申請寬待資格已不適用,應在較早時間申請,但原告仍可透過競委會《合作政策》配合調查。競委會於同年11月開記者會,透露中原地產及利嘉閣因為《寬待政策》的「先到先得」原則而獲寬待,同時已向原告展開訴訟程序。

指施永青曾自稱有原則的人

及至2024年1月,原告從競委會披露的文件首次得知,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亦曾於2023年3月與競委會會面,會議紀錄指施當時自稱是個有原則的人,崇尚自由市場競爭,故不認同寬待措施,他出席會議並非為了找藉口或者減低罪責,而是要為公司負責,不想員工有過多壓力。

原告指中原主席施永青曾自稱有原則,不認同寬待措施。(資料圖片)

中原2023年5月申請寛待

此外,中原地產及利嘉閣於2023年5月,在原告不知情下申請寬待,競委會再與施永青開會,並指《合作政策》最多只可爭取寬減一半刑罰,雖然中原及利嘉閣未正式申請寬待,但競委會認為兩間公司已提交所有資料及協助,可被視為寬待申請者。

競委會與中原達成寛待協議

原告指競委會最後於5月4日中原及利嘉閣達成寬待協議,即原告申請寬待後7星期,此前中原及利嘉閣一直拒絕申請寬待,惟施永青得悉《合作政策》可獲刑罰的幅度後改變主意;亦認為競委會拒絕原告後,積極遊說中原及利嘉閣申請寬待。

競委會指中原早於原告申請寛減

入稟狀續指,原告曾於2024年1月去信競委會,但獲回覆指中原早於原告申請寬減之前,已向競委會提供實質協助,包括施永青於2023年3月的會議及另外數名職員的錄影會面。競委會曾於2023年1月要求原告提供資料,但原告直至3月才申請寬待,因此不會被視為首名申請寬待者。

原告稱早已提出配合調查

原告質疑,根據《寬待政策》,業務實體需先向競委會索取「寬待標記(leniency marker)」,再透過詳細交代案中合謀行為的細節,才可與競委會訂立寬待協議。原告申請寬待時尚未取得「寬待標記」,故當時沒作任何招認,不可被視為取消其申請寬待資格的原因。原告早已提出配合調查,競委會卻選擇曾表明沒意願配合的中原及利嘉閣,這並不符合《寬待政策》。

指競委會錯誤解讀寛待政策

原告認為競委會拒絕讓他們申請寬待並不合理,屬錯誤解讀及應用《寬待政策》,故此要求法庭推翻競委會決定,並宣告原告合乎資格申請寬待,以及向競委會頒令需向原告發出「寬待標記」,好讓原告有公平和充分機會完善程序。但原告強調,並非要求法庭撤銷競委會與中原的協議,因為這是他們之間的協定。

案件編號:HCAL49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