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康城拆主力牆|屋宇署向業主、承建商、室內設計師提六項檢控

撰文:鄧宇詩
出版:更新:

去年將軍澳日出康城一個單位被揭發違規拆毁部分主力牆,改建為主人房的房門,引起社會討論,屋宇署其後命令業主還原單位。《香港01》查詢有關屋宇署有否提出檢控,署方今日回覆(24日)指,已完成調查,按照《建築物條例》條例,向有關單位業主、有關工程承建商和室內設計師提出合共六項檢控,有關聆訊定於明年2月展開。

▼5月30日 屋宇署指日出康城首都一個單位違規拆部份主力牆▼

+7

案件排期明年2月聆訊

去年將軍澳日出康城一個單位被揭發違規拆毁部分主力牆,改建為主人房的房門,引起社會討論,屋宇署其後評估認為樓宇整體結構無危險,惟不合標準,要求業主於15日內展開修復,30日內完成工程。

《香港01》查詢有關屋宇署有否就事件提出檢控,屋宇署回覆表示,已完成相關調查,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按照《建築物條例》第40(1AA)及40(2B)(b)條,向有關單位業主、有關工程承建商和室內設計師提出合共六項檢控。觀塘裁判法院已發出傳票,有關聆訊定於2025年2月進行。

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改動樓宇或加建,均屬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與任何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