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員滑水遇意外腦部受創 向陀手索償上訴再敗 官寄予同情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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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2010年到西貢滘西洲海面滑水期間,頭部撞擊水面一度昏迷,令腦部受損不良於行,無法工作,需人照料。她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向肇事快艇船主及陀手索償900萬元,法庭早前裁定女文員敗訴,惟她不服上訴。法官今(28日)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在審訊時並沒有犯錯,故駁回上訴,但對女文員的遭遇表示同情,而兩被告亦表明不會申請訟費。

船東何志強不滿裁決要求撤銷,最後勝訴,不用就意外負責。(資料圖片/陳雯慧攝)

官指裁定陀手毋須負責決定無錯

原告黎佩玲由其弟黎顯豪代表提出訟訴,被告包括船主何志強及駕駛者袁傑豪。

法官在判辭指,對於原審法官裁定陀手毋須為事件負責的看法上,並沒有犯錯,故駁回原告的上訴申請,但對於原告不幸的遭遇,法官亦寄予同情。而被告亦沒有訟費申請。

原告現無法工作 由母親照顧

黎在2010年7月14日,在西貢滘西洲海面滑水時失足跌倒,頭部撞落水面,出現腦震盪及腦出血,事後一度認不出父母及停經,腦部傷勢亦令她左邊身活動不良,出入要撐枴杖,無法工作,需由母親辭職照顧。

案件編號:CACV13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