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盜竊罪】萬寧婆婆偷印花後歸還 仍算偷竊嗎?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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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77歲清潔婆婆被指偷走一卷印花被控偷竊,今午(26日)獲判無罪。婆婆辯稱看錯是膠紙才拿走,翌日早上已交放回原處,更有閉路電視錄影為證,惟婆婆被警盤問時又作過招認。
到底拿走了別人東西後有歸還,仍算偷竊嗎?
根據香港法例,控方要證明一名被告犯上盜竊罪,要證明被告「挪佔」並有意「永久剝奪他人財物」,更須具「不誠實」意圖,才能裁定盜竊罪成。然而,「不誠實」意圖,卻是客觀標準,法官要綜觀所有證據,並就所有控罪原素考量,才能作出裁決。過往亦曾有一名大學講師被指在屋邨偷女住客胸圍底褲,他解釋只是無暇歸還,法庭就在事件上有過不同看法。

七旬清潔女工被指偷走萬寧印花,她後來還了仍被控偷竊。(網上討論區圖片)

盜竊罪須證明不誠實意圖

盜竊罪取自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條文闡明,「挪佔」意指取得了財物,即使是無意地取得,得物後把財物當成自己的東西處理,即屬「挪佔」。

至於「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則指某人取得財物時,即使未有意永久取得該物件,但仍毫無顧忌地把財物當成自己的,且不顧物主的權利,也會當是「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看待

盜竊罪還須證明有「不誠實意圖」,至於「不誠實」的標準,會以一般社會上的人心目中,對誠實的標準的客觀看法作實。雖然法律上案例作準則,但法庭間中也會有不同看法。

城大前講師曾被指偷胸圍底褲,最終獲洗脫罪名。(視覺中國圖片)

城大前講師被指屋邨偷內衣

過住曾有一宗案件,因「客觀標準」有異,出現過不同的看法。

城大前講師潘傑輝,被發現在石硤尾邨一四樓單位外,拿走了一名女住客掛在屋外的胸圍及底褲,女住客的丈夫剛好回家並在樓下見到,即致電通知妻子出外查看,講師聽到開門聲,拿著內衣連衣架衝下樓梯,他逃走時把衣架掉在三樓的垃圾桶,又把胸圍底褲放在二樓一垃圾桶面。

解釋只想研究一下女性內衣

講師當場被捕,他否認偷竊,解釋當日心情欠佳,回石硤尾邨懷舊一番,並放縱自己,拿下女住客的胸圍內褲研究一下,怎料被人發現,他感到非常尷尬,情急下連衣物都一同拿走,卻被女住客追捕,他無法歸還衣物,便中途把衣架及內衣棄掉,堅稱他並無偷竊意圖。

途中棄物可有不同解讀

然而,講師的說法在原審時未獲接納,裁判官認為講師當日上屋邨,其偷竊意圖已相當明顯,更認為他途中棄掉物品,只是怕人贓並獲,裁定講師罪成。講師後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卻認為裁判官以講師取物前的舉動,認定講師想偷衣物,從而推翻講師的所有說法,認為有不妥當之嫌,更指若講師一心想偷走內衣,為何中途要棄掉呢?最後裁定講師上訴得值洗脫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