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印花失竊案 官:還印花難證永久挪佔 疑被告非視力欠佳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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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荃灣分店的七旬清潔婆婆,被指偷去店內600枚印花,店方稱總值逾3萬元,惟閉路電視卻證婆婆已把印花歸還,裁判今(26日)在西九龍法院指婆婆還了印花,控方未能證明她「永久挪佔財產」這定罪因素,有疑點存在,但對於婆婆強調自己視力不佳,官稱看過閉路電視片段卻認為婆婆也有說謊之嫌。

李淑卿稱接受萬寧的道歉。(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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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淑卿,77歲,被控於去年7月21日在荃灣荃錦中心萬寧分店工作期間偷去於收銀櫃内逾600枚印花。

裁判官黃雅茵在分析證供時指,案中重點有兩個,第一:被告視力是否真的差到只能看見物件外型;第二:被告翌日歸還印花。

被告行動靈活不似視力有問題

黃官指,被告曾表示不戴眼鏡時,其右眼沒有視力、左眼則「矇矇哋」,只能看見模糊的人影,惟黃官表示看完閉路電視後,發現情況非如被告所述。黃官續指,被告案發時將多個紙箱快速地「邊拉邊推」,輕易向左轉90度繼續行走,又能輕易地一手推起鐵閘,一手放低紙箱,黃官認為被告當時「絲毫沒有困難」,更沒有撞到鐵閘,而且表現非常靈活,認為被告的視力與她描述的有「非常令人驚訝的差別」,黃官直言「可肯定(被告)在說謊」。

不確定被告說「攞」還是「偷」

對於辯方在審訊期間批評涉案報警的萬寧主任,未能記起被告當天講過「攞」了印花,還是「偷」了印花,而萬寧主任亦表示因事發已久,記憶模糊,未能記起有開字眼。黃官認為,如要法庭接納為被告的招認,有關字眼非常重要,故最終不接納有關證供。

印花交還未能證永久挪佔意圖

雖然被告曾指案發時想用膠紙,但誤將印花當成膠紙,惟黃官表示被告將膠紙放入褲袋後全日均未有用過。黃官指,被告一方面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一方面又交還印花,確有不脗合之處,但被告行為非常非法可疑。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有永久挪佔的意圖,故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WKCC 454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