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慶祝4月4日兒童節 小心「政治不正確」?

撰文:凌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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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4日是甚麼日子?假如你答的是「兒童節」就大件事了,小心會被冠上「搞港獨」、「分裂國家」的罪名!(大誤)
其實「4月4日兒童節」之說,有一段近百年的歷史故事,只是在今時今日香港的環境,這個說法似乎顯得「政治不正確」。但相比幾月幾日才是「真.兒童節」、甚至是應否將兒童節列為假期可多放一天假期,有一件事更加值得公眾關注。

4月4日是兒童節,調查發現最多小學生的兒童節願望是不用做功課。(張美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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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在1931年定4月4日兒童節 中共建政後廢止

將4月4日定為兒童節,其實可追溯至上世紀20年代。在1924年,聯合國前身國際聯盟,發表《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宣言表明所有國家的男女不分種族、國籍,都應該承認人類負有為兒童提供最佳福利之義務。而到了1931年,對當時國民政府有極大影響力的財閥孔祥熙,透過由他發起的中華慈幼協濟會,建議國民政府響應《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並提議將4月4日定為兒童節,獲得國民政府接納。

但自從國民政府遷台、中共建政之後,兒童節也要改期。在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舉行理事會,悼念納粹德國在1942年6月於捷克利迪策村的大屠殺,當時全村嬰兒遇害、數十名婦女和兒童被送往集中營,大會決定將每年6月1日定為「國際兒童節」。然而,當時參與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活動的,多為社會主義國家,而建政不久的中共,也在1949年12月23日,通過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廢除4月4日兒童節,規定6月1日為新中國的兒童節。

香港小童群益會調查指6至8歲兒童快樂指數連續兩年下降,初小兒童愈見不快樂。(文雪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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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和澳門皆在6月1日慶祝「國際兒童節」 

不過,在1949年之後,香港社會普遍仍視國民政府為「正統」,不但主流報章仍會標示「中華民國」年號,而國民政府定下的「4月4日兒童節」傳統,也一直在香港民間流傳至今。相比之下,澳門特區政府已經把兒童節定在6月1日,和內地的做法看齊,這樣的差異,會否惹來一些人指摘香港「人心未回歸」,甚至成為「搞分裂」的罪證?

而撇除政治上的問題,或許有人會問,無論是4月4日也好、又或6月1日也好,將哪一天定為官方的兒童節,會否多一天假期?就以台灣為例,兒童節的放假安排幾經改變,在2011年,台灣當局重新將兒童節定為國定假期,假如當年的兒童節和清明節撞期,更會在4月3日額外安排一天假期。例如今年台灣的兒童節和清明節,就由4月4日星期三放至4月6日星期五,另加星期六、日休假,變成一連五天的長假期。

康文署跟隨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鼓勵5-17歲的兒童及青少年每天應最少進行60分鐘中度至劇烈的運動。(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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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的意義 不在是否多一天假期

至於內地方面,根據2007年頒布的新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在6月1日兒童節,未滿14歲的少年兒童可放假1天,學校可能會安排學生放假,或者組織學生參加文藝活動等;而澳門方面,6月1日兒童節並非假期,但政府會安排一系列的文娛康樂活動慶祝,但這些活動有時會和6月4日的六四悼念撞期,因此也有人批評政府借小朋友「過橋」,粉飾太平云云。

惟兒童節的意義,並不在於是否多放一天假期,無論是1924年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又或者1949年的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理事會,兒童節的真正意義,都在於保障兒童的權利。對此,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列明締約國有責任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不因自己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及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在權益上有任何差別。英國政府在1994年,將《兒童權利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其他英國屬土,包括香港,回歸之後,此公約仍繼續適用於香港。

團體冀兒童事務委員會具法定地位及調查權力。(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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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由港英政府拖到特區政府

只是講到兒童權利,又回到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說起來可以大義凜然,甚至「天花龍鳳」,真正關鍵在於如何實施、實踐。按照聯合國對本港遵行《兒童權利公約》的檢討,多年來都建議香港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監督有關兒童權利政府政策落實情況的獨立機制」,但無論是回歸前的港英政府,以至回歸後經歷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等三任特首,都未有正視,港府多番以家庭議會、青年事務委員會等組織,已經涵蓋兒童議題為由,拒絕成立獨立的兒童事務委員會。

不少社會團體,多年來亦爭取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因為根據《兒童權利公約》,這個委員會的最大功用,除了向公眾教育、推廣兒童權利,以及聆聽兒童及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之外,更重要是這個委員會,應該是一個具法定權力亦獨立監察組織,檢討、監察一系列關於兒童權益的政府政策,甚至有權就兒童權利遭剝削的個案進行調查。立法會亦曾於2007年及2013年,兩度全票通過由張超雄議員提出的非約束力議案,促請政府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羅致光表示,政府對兒童事務委員會定為法定機構持開放態度。(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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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拍板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最怕又淪「吹水」機構

如果以現時香港的實際情況,假如早早就成立一個兒童事務委員會,例如5歲女童臨臨被虐殺的事件之上,這個委員會是否可以從兒童權益的高度,檢視現時政府對保護兒童政策的不足?又如《香港01》曾揭露,過去5年多達162名小學及初中學童「失蹤」未有上學,但多年來教育局未有認真跟進,兒童事務委員會是否可責成當局糾正錯誤,並敦促政府對有關官員問責?

在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一事之上,現屆政府總算有些進步,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之中,表明會在今年年中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匯聚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和長期關心兒童權益的團體,聚焦處理兒童在成長中面對的問題,並由林鄭親自擔任籌委會主席,可說是在保障兒童權益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不過政府早前放風,指要將兒童事務委員會變成具監督政府權力的法定機構,整個程序可能要再走三至七年,相當「漏氣」,而且委員會如何確保有足夠代表性、在成員組成上如何反映兒童、基層的聲音,又是另一個問題。但願日後新成立的兒童事務委員會,不會是一個如青年事務委員會,變成只流於「吹水」、空談青年問題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