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判辭解讀】入境主任爭配偶兩福利均敗北 因一個概念

撰文:朱幼麗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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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傾向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早前不滿其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二人亦不能像普通夫妻般合併評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他並在公務員配偶福利上小勝一仗。惟上訴庭今下判決,推翻原審裁決,裁定入境主任的兩項挑戰,均抵觸香港法律上對傳統「婚姻」的定義,而法庭認為須維持在「一夫一妻」的觀念,故入境主任的兩項原有申請,均不能成立。

入境主任梁鎮罡(右)司法覆核其同性配偶無法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張舉能是上訴的法官之一。(資料圖片)

申請人梁鎮罡,答辯方為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

梁於2002年任職入境事務處,現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於2005年認識從事航空業的英籍男子Scott Paul Adams,二人於2014年4月在新西蘭正式註冊結婚。梁於2015年申請司法覆核,分別就其同性伴侶未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及二人未能合併評稅入稟。

申請人兩項申請最後皆不果

高院去年裁定梁就公務員的配偶福利勝訴,但合併評稅的申請則敗訴,即梁的伴侶可享公務員配偶福利,但二人仍不能合併評說。

梁及政府均有提出上訴,上訴庭今裁定政府在公務員配偶福利的申請得直,而梁對稅務局的上訴則維持原判。換言之,法庭原先裁定梁的配偶可享福利的裁決,最新裁定無效,而二人亦繼續不能合併評說,即梁原先的兩項申請均不果。

高院首度法官張舉能指若准准同性配偶享福利,以後將對更多層面帶來影響。(資料圖片)

法律上的婚姻是針對異性婚姻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開宗明義指,婚姻理應受法律保障,而本港的婚姻只是針對異性婚姻,故本案處理的議題在於法律能如何,及怎樣去保障婚姻的憲制地位。張官認為,《基本法》第3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惟當中所指的婚姻只局限於異性婚姻,上訴人對此並不爭議,故不認為這樣是歧視同性婚姻。

張官又指,對於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來說,如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享有相同遇,豈不是「從後門」、變相認同同性婚姻,及削弱異性婚姻的獨特地位。張官又認為,如果有人認為基本法對異性婚姻的詮釋帶有歧視,他/她應該直接挑戰基本法對於婚姻的詮譯和理解。

若批准可能影響更多層面

張官又指,若容許公務員的同性可享公務員福利,或會對其他類同的社會福利,如公共房屋、公共醫療、僱員津貼、退休福利和保險制度等帶來影響,故當局在處理申請人的個案時,不應只探討其個人層面,亦應考慮社會上不同方面的情況。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認為是否接受同性婚姻應由社會決定。(資料圖片)

是否接受同性婚姻應由社會決定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指,之後不少有關同性伴侶的爭拗,都着眼在他/她們得不到與異性夫婦的同等待遇,又指他/她們與異性婚姻的伴侶無異,但林官認為這爭拗捉錯了焦點,因為香港法律下,只承認異性婚姻。

林官又稱,他並非無視社會對同性婚姻看法的轉變,但談到核心權利,認為應由社會整體人士去決定,而不是單以同性夫婦未能得到公平對待而入作出改變。

法官潘兆初指社會道德主要仍認為異性婚姻為唯一可接受的婚姻模式。(資料圖片)

社會道德認為異性婚姻為唯一可接受模式

惟在評估配偶福利的權利上,潘官稱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都只認同異性婚姻,而社會道德仍普遍接受異性婚姻為唯一可接受婚姻模式,故無論在社會或法律層面上,要考慮是否須要作出改變時,考慮要否保持原有的社會看法,便要佔較重要的比重。

潘官又指,申請人因這法庭決定而不好受,或是認為不被接納,然而在權衡輕重下,認為法庭仍會傾向保持原有對婚姻的看法,即「一夫一妻」的概念。

社會觀念改變法庭看法或也會不同

但潘官亦指,社會對婚姻的看法可能會在未來有所改變,亦可能愈來接受同性婚姻,若這情況出現時,法庭在梁這次申請的兩個問題,亦可能會有不同的分析和看法。

案件編號: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