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借銀行按揭列男友為業主 分手後拒歸還 女方入稟追討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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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拍拖時,女方想買樓投資,為申請按揭,聲稱與男友達成口頭協議,他們雖以聯名購入將軍澳欣明苑一單住,但女方會支付費用,男方只是掛名持有。惟二人後來分手,男友卻不肯把業權交出,女方因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稱其男友並無該物業業權。
女原告施嘉慧(音譯)入稟,指男被告蔡華家(音譯)。原告指被告從沒出資買樓,只掛名持有業權。
指男方只是掛名業主
入稟狀指,施於2011年2月決定買入將軍澳欣明苑一單位,作投資用途。為便於按揭貸款,她和蔡達成口頭協議,他們會聯名持有該物業,但蔡不會因此有任何得益,並會歸還利息予施。
他們後來以285萬購買了該一單位,施支付85萬多元作首期,並未付近5萬元作印花稅等。同年3月,他們按揭貸款200萬。單位主要由施居住,蔡偶爾借宿。
分手後男方拒交還
兩人去年正式分手,他們亦沒有結婚意願,買樓只為投資。施指一直以來都由她獨自償還按揭及支付各類開支,她於今年7月曾透過律師發信予蔡,要求蔡交還業權,遭蔡拒絕。施遂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聲明蔡只是掛名持有物業,並無實質業權。
案件編號:HCA182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