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辯論.對談】 侯志強:新界人無奈接受丁權 歡迎取消

撰文:張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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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新界人很無奈接受丁權。1972年的時候,英國政府把這個『金鋼圈』加諸我們頭上。」隨着土地大辯論展開,丁屋政策再一次落入公眾視線。丁權是否《基本法》包含的傳統合法權益? 新界的土地又該如何善用?《香港01》邀請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以及本土研究社員陳劍青,交換對丁屋政策以及新界土地規劃的看法。

上水區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及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交換對丁屋政策以及新界土地規劃的看法。(曾梓洋攝)

傳統合法權益 VS 中短期措施
陳劍青和侯志強就丁權是否《基本法》所保障的傳統合法權益擦出火花。根據《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侯志強強調新界人自由建屋的慣例,形容丁權是港英政府為安頓外來人口,限制原居民土地使用的權宜之計。陳劍青指丁屋政策是中短期行政措施,只為改善新界人的居住環境,與特權或權益的概念無關。

丁屋是否《基本法》所保障的傳統合法權益,一直引來爭議。(資料圖片)

自由建屋悠來已久
「沒有丁屋政策之前,人人都可以建屋。它搞了這個陷阱,把新界人裝進去。」侯志強強調在丁屋政策實施前,建屋是新界人的習俗。原居民循例向理民府知會一聲,即可在自己的地皮上建屋。然而1972年時,政府為安置大量由內地遷入的人口,便採取臨時政策,為原居民劃定村界,只准他們在特定範圍裏建屋。他形容新界人受英國人規管,是被欺凌了幾十年的一群。「歡迎特區政府說釋放我們,歡迎讓我們自由發展。」侯志強指,如果今天政府認為土地已經足夠,不必為新界人設限,大可回復當年自由建屋的做法。

清朝地契大致可分為紅契(有官印)和白契(私人買賣)兩類,均為永久業權。然而,英國政府1899年正式接管新界,並於1900年實施《田土法庭條例》,宣佈所有土地均為政府產業,把原有的永久業權地契取消。政府將村民手的紅契白契換成集體官契,重新批出99年期的官地承租權。根據集體官契,土地已非村民擁有,他們不再能自行決定土地用途。目前新界人若需在農地上建屋,需要根據條款補足地價。

「樣樣也列明嗎? 就算殯殮也沒有列明。」就《基本法》第四十條的傳統合法權益是否包括丁權,侯志強認為,新界的傳統權益約定俗成,不必明文列舉。他以殯葬為例,自1983年,政府實施「山邊殯葬政策」,把總面積約4000公頃的政府土地劃為約520個「認可殯葬區」,供原居民身故後下葬,政策持續至今,同樣沒有明文寫進第四十條。

侯志強形容丁屋政策是「陷阱」,限制原居民自由建屋的權利。(曾梓洋攝)

中短期行政措施
「如果你看當時的說法,那時候的官員,講明丁屋政策是一個interim measure ,即中短期的行政措施。」陳劍青引述1972年11月,時任新界理民署署長黎敦義的講法。黎敦義在立法局上指,當年新界只有7%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丁屋政策為改善原居民的居住環境而設。他強調,丁屋政策作為特惠措施 (concessionary grant),與特權或權益的概念無關。

「丁屋政策作為改善環境的一些措施,其實開始失效。」陳劍青指,近年原居民套丁的情況普遍,政策已逐漸脫離政策原意。自1972年丁屋政策實施起,政府共批出約42,100幢丁屋。截至2017年12月,新界至少有9878幢集體興建、設計一致、完工後即時包裝成屋苑出售、懷疑是透過套丁手法興建的丁屋,佔整體丁屋落成量兩成三,每間丁屋建成後,可獲利五百至一千萬元。

陳劍青指近年原居民套丁的情況普遍,質疑丁屋政策已經脫離原意。(曾梓洋攝)
那時候的官員,講明丁屋政策是一個interim measure ,即中短期的行政措施。
陳劍青

「事實上有些諮委提過丁屋是傳統權益,但只是個別的諮委。」陳劍青所屬的本土研究社曾翻查《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一書,當中記載第四十條由1986年第1稿至1990年第11稿(最終稿),就字眼上公眾及委員各有正反意見,質疑特權的延續。然而,條文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到底包括甚麼,始終找不到明確界定。陳劍青認為,要釐清第四十條的內涵,仍然需要司法上的澄清和具體討論。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2015年前入稟,成為首宗挑戰丁權的司法覆核案,預計將於今年年底開審。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2015年前入稟,成為首宗挑戰丁權的司法覆核案,預計將於今年年底開審。(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