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長涉行為失當案 被告報稱電話未啟用 「物主」否認曾簽收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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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消防隊長涉嫌在處理一批661公升燃油等物品時,疑在歸還物品時有誤,至今該批貨品仍不知所踪,因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今(14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傳召疑是該批燃油的物主出庭,他否認曾簽收回該批物品;控方又播出被告接受廉署調查時的會面錄影,被告解釋向上司稱物品交警方處理,只為簡潔交代事件,惟廉署亦發現他報稱曾用作聯絡戴的電話,案發時根本未啟用,被告解釋可能弄錯號碼。

被告何廸希受查時稱,向上司稱把燃油交警方處理,只為簡潔交代事件。(林樂兒攝)

被告何迪希,45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

「物主」供稱從未有領走物品

控方傳召被指是物主的戴瑞明作供,戴案發時是茶餐廳東主,他供稱從沒有在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放置燃油等危險品,也沒往消防局認領該批物品。他又指,沒有見過被告向上司展示的認領收據,收據上的簽名亦非他簽上的。辯方指戴有酒精超標駕駛記錄,質疑他喝醉忘記自己曾放置危險品,戴回應不曾飲醉。

被告受查時稱把物品交給「戴」

控方播出被告與廉署的會面影片,被告供稱2014年2月,他按上司指示將危險品轉交長沙灣警署後,翌月從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管理員得知有名姓戴男子自稱是該批燃油的物主,被告遂致電對方。

被告稱有向「戴」查問危險品的數量,以確認物主身分。而長沙灣警署督察何佩佩亦指,如他找到物主,便不必再經警署,可直接由消防把物品歸還物主。被告稱,2014年4月24日,他與「戴」在沙田消防局危險品倉交收,並有在收據寫上「戴」的全名及身分證,再給對方簽名。

稱交警方處理只為簡潔交代事件

廉署追問,為何被告上司問他如何找到物主時,被告說是從警署知悉戴想認領物品,但又出現從管理處得到戴的聯絡。被告稱是管理處的說法才對;廉署又質疑,被告稱以儲值電話卡聯絡戴,但該號碼於同年6月才啓用,被告回應可能是弄錯號碼;調查員又問被告,為何在電郵中稱已將危險品交予警署,被告謂想簡潔交代事件,並指自己用錯字令人誤會。

警督察稱只曾接被告上司查詢

案發時駐長沙灣分區的督察何佩佩供稱,除了被告的上司外,並沒其他消防人員或公眾人士就此危險品案向她查詢。

根據同意案情,戴是某餐廳東主,被告曾參與處理該餐廳在2013年年尾的火警個案。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WKCC21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