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文件揭丁屋非為原居民而設 本土研究社:丁權無關傳統權益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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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近日審理首宗挑戰原居民的丁權案,再度掀起丁屋政策的討論。原居民一方多次強調丁權屬新界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的條文保障,甚至稱政府於50年代確認他們的自由建屋權。
為解開丁權與傳統間看似千絲萬縷的連繫,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翻查當年的港英政府檔案文件,從中發現於丁屋政策的醞釀期間,興建丁屋原來並非原居民專利;而免補地價的優惠源於當年新界缺乏配套,亦設有一定的規限。他認為,政策原意為理順當時新界區混亂的發展政策,而非從尊重傳統權益的概念出發,「權益應該係與生俱來,但呢項政策醞釀當初時,已經有咁多限制。」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為核實說法,分別翻查1957年、1959年及1980年的行政局文件。(歐嘉樂攝)

現時的丁屋政策容許擁有私人土的的新界原居民,以免補地價形式申建丁屋。原居民、甚至鄉議局多次聲稱丁權屬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甚至認為由於港英政府在1898年收回新界土地的業權,變相限制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權」,故丁權屬提供予新界人的補償政策。

面對「傳統權益」定義的質疑,原居民經常以草擬《基本法》時對丁權的討論,及1980年的政府文件作佐證,以說明政府承認丁屋屬傳統合法權益,無需額外的明文說明。

黃肇鴻從文件中發現政策原意與原居民說法有出入。(歐嘉樂攝)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為核實說法,分別翻查1957年、1959年及1980年的行政局文件。「如果我哋細閱相關文件,關於行政局於1959年討論,可以見到另一個故事。」他發現80年代的文件雖確實寫有「(丁權)傳統於1959年獲行政局確認」(The tradition was officially endorsed by Executive Council in October in 1959),不過當繼而追溯至59年的文件時卻揭示另一個真相。

文件內無註明只容許原居民享受免補地價安排

根據1980年的行政局討論文件,黃肇鴻認,丁屋政策原為理順當年不完善的新界發展政策,而非為顧及新界原居民的權益,「純粹講土地行政新安排,而給予優惠建屋的理由好簡單,與傳統權益或尊重地權是無關。」因當年新界地區充斥著大量寮屋,政府對補地價的標準亦不一,故港英政府為改善鄉村居住狀況而設立丁屋政策,令新界居民可以快速、優惠的方法興建房屋。

而1957年及1959年文件中亦清楚寫明,當年只要擁有舊約批地(Old schedule lots)的真正村民(bonafide villager),便可以免補地價的優惠申建丁屋作自住(to build a village-type house for his own occupation, and such permission will be free of premium)。而舊約批地意指於1898年以前擁有新界土地、業權於1902年被劃入集體官契中,意味著當時非原居民亦可享有相關的政策優惠。

黃肇鴻又指,文件中亦不建議將措施分開行使於土地繼承者或購買土地的人(It is not proposed to make a distinction in applying these condition between applicants who have inherited old schedule lots and those who have purchased them)。「丁屋政策前身的精粹是讓合資格的人不需要補地價起屋……(丁屋政策)去到1972年就變了,分原居民同非原居民。」

免補地價受限制 不適用於規劃地區

黃肇鴻又稱文件顯示,免補地價的建屋優惠存有限制,有別於原居民聲稱對「自由建屋權」的補償。1957年的文件同樣註明,除非可證明改劃申請符合當區的規劃藍圖,否則改劃安排不適用於新批地契(new grant lots)的土地上(No conversion unless building wi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general development policy in the area and with the current layout plan)。而文件的附件內,亦清楚解釋因政府無為新界土地提供服務(provided no service),故向居民提供免補地價的優惠。黃肇鴻解釋此與差餉的概念相近,「因為政府無照顧鄉村,所以唔應該收你錢。」他續稱,當時新界無任何配套設施,「就算將佢變為價值上較昂貴嘅屋地,都無市價。」

原居民常稱丁權為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資料圖片)
黃肇鴻認為政府當年無百分百執行丁屋政策的細節,導致今日鄉郊規劃失當的問題。(歐嘉樂攝)

黃肇鴻認為兩份文件資料均顯示,政府於50年代醞釀丁屋政策時,討論均圍繞住屋質素、城市規劃等議題;加上政策不停演變,證明丁屋政策僅為城市發展、房屋政策,與原居民強調的傳統權益無關,「如果以原居民的角度去看,權益應該是與生俱來,但點解政策醞釀初時,已經有咁多限制?」

他又指出,1972年政府頒布政策的前夕,已說明有關政策為在新界未有整體規劃前的「中短期的措施」(interim policy),僅為提供機會予新界鄉民興建一個較體面、及現代化的屋宇,「整份文件無提過傳唔傳統,甚至換句話說,有一日會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