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被索介紹費及茶錢 廉署接獲建造業可追查投訴增逾2倍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在建造業搵工多倚賴「工頭」介紹,不過有無良中介人從中向獲聘工人索取「介紹費」或「茶錢」,方式包括扣取求職者日薪等,作為私人報酬。
廉政公署去年接獲31宗相關貪污投訴,當中29宗、即近94%屬可追查個案,較2016年的9宗大幅增加2.2倍,案件涉及的包括公營房屋、工程項目等,受害人多是基層人士。廉署呼籲打工仔不應啞忍就範,應立即向廉署舉報,特別提醒條例已訂明,業內的習慣包括「行規」不能作為免責辯護,即使所謂的介紹費、茶錢或回佣金額如何少也好,只要未得僱主同意均屬違法。

廉署社區關係處總廉政教育主任趙汝達(左)、執行處總調查主任余顯麗(中)、防止貪污處總防貪主任張展杰(右),講述涉及建造業舉報增加。(鄭秋玲攝)

近三年有10人被定罪

過去3年,廉署接獲的相關貪污投訴,以及檢控、定罪人數均有所上升。3年來共檢控13人,包括地盤主管、紥鐵工人、管工及焊接工人等,年齡由25歲至61歳不等,涉在為建造業工人介紹工作或聘用期間有貪污行為,案件涉及公營及私營房屋項目、公營機構建築地盤、公務工程項目,當中涉及玻璃幕牆、電力裝置、外牆工程、排水系統安裝工程等,被欺壓的受害人包括紥鐡、渠務、棚架、焊接工人等。3年來共有10人已被定罪。

不論收取金額多寡 未經僱主同意即屬違法

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訂明,習慣包括「行規」,不能作為免責辯護,法庭判辭亦已表明,「行規」不可視為貪污剝削工人的藉口;而所謂「介紹費」、「茶錢」、「回佣」等,不論以什麼名目包裝,以及涉及的金額如何少也好,只要未得僱主同意均屬違法。

法例列明「行規」不能作為免責辯護,法庭判辭亦已表明「行規」不可視為貪污剝削工人的藉口。(資料圖片)

受聘後繼續要定期交部分薪金作「回佣」

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余顯麗表示,不法分子的詐騙手法,包括向求職工人索取一筆所謂的介紹費或茶錢,否則不予見工機會或受聘;或要求工人成功獲聘後,繼續定期支付有關介紹費或茶錢。案例有2名建築工人在協助公司招請工人期間,要求4名工人入職後,按工作日數,向他們支付每日數十元至高達400元的回佣,總數逾4.3萬元,二人被判囚3個月或以上。

另一種情況,不法分子聘用履歷技能未達標的求職工人,繼而要求他們定期支付回佣以保就業;有部分更會向公司隱瞞獲聘工人技能未符要求,然後以較低工資聘用該類求職工人,要求他們在收取工資後,將辛勞賺取的部分血汗錢作為回佣。

紮鐵工人欺詐公司及求職者36萬元

近年該類涉款額較高的個案,一名建築公司紮鐵工人在協助公司招請紮鐵工期間,向3名求職者訛稱須向地盤高級職員退還部分工資,另一方面隱瞞公司獲聘工人的資歷,欺詐該公司及3人共逾36萬元工資。結果東窗事發,被告認罪,被判入獄13個月。

當事人舉證至為關鍵

余顯麗表示,受害人多是基層人士,如不熟行情的新入行、少數族裔及新來港人士等。她最深刻的個案,是曾有一名受害工人,被判頭剝削逾一年,惟因妻子懷孕為保工作而啞忍,直至孩子出生後,他深深感受到被欺詐已不止是血汗錢,更加是「奶粉錢」,於是向廉署舉報,工人期間不忍哭訴。

就檢控數字每年只有個位數,余顯麗表示,執法困難在於工人的招聘及發放工資的流程,多數是「即場」發生,不法份子會在隱蔽地分,多次或逐次索取現金賄款,執行處人員有時需到地盤搜證,惟地盤環境複雜多變,曾有涉案人士當場反抗襲擊人員,她強調受害工人及僱主的舉證是關鍵。

防止貪污處總防貪主任張展杰表示,建造業行頭過分依賴中間人介紹人手,聘用多以日工形式,無論是工資及聘用條件,都是透過口頭形式交代。廉署已就該方面為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防貪政策,包括鼓勵提高招聘及支薪的透明度,採用書面僱傭合約。於去年中,建造業議會已推出「建工易」手機應用程式,讓工人可以直接在該平台應聘,不用透過中介人。

社區關係處總廉政教育主任趙汝達表示,廉署每年為7,000名職業訓練局學員提供防貪培訓,並推出動畫短片,配備6種少數族裔語言字幕,向他們講解求職毋須令介紹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