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修例管大媽噪音 欲增前紀律部隊任保安 配攝影機執法

撰文: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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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時有「大媽」在公園演唱、使用擴音器而被指擾人,康文署建議修訂《遊樂場地規例》,加強規管署方轄下的公眾休憩用地,檢控違例人士,以應對噪音滋擾。
立法會議員今(29日)在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關注署方會如何執法及執法的準則,亦有議員批評現時相關罰則難有阻嚇力的問題。康文署署長李美嫦回應指,署方會參考環保署的噪音管制條例指引,定義何謂噪音,並會量度分貝作為客觀準則,檢控人員亦會配備攝影機錄影,有需要時會有閉路電視作旁證。
署方有意增加有紀律部隊背景人員作為保安,於投訴較多的公園配置更多人手,在新條例落實後初時加強執法,而負責上庭作證的只會是康文署職員。署方會考慮檢視罰則,包括考慮同日內多次發出告票及向所有表演者發告票的可行性。

李美嫦指,署方有意增加有紀律部隊背景人員作為保安,於投訴較多的公園配置更多人手,在新條例落實後初時加強執法。 (立法會網頁截圖)

民建聯的劉國勳表明支持修訂,因接獲到的相關投訴眾多,屯門公園、海心公園等地附近居民都不勝滋擾,惟翻查資料,過去三年只有兩宗成功檢控的案例,與投訴數字不成正比。他關注日後有關「滋擾」是如何界定,擔心如有惡性投訴,公園管理員會變成磨心。他亦指出,現時如有人違反規例,最高罰款只為2,000元是不夠阻嚇力,「過去案例多數只罰1200元,但他們一日收的利是也不止1000、2000元﹗」他提出設立遞進式罰款的可行性,及提出署方可否驅逐相關人士離開遊樂場。

如驅逐有關人士離開公園 更具爭議性

康文署署長李美嫦回應指,署方會參考環保署的噪音管制條例指引,定義何謂噪音;會建立內部指引,如「先勸喻後執法」等;並以一系列的儀器配合執法,包括以量度分貝作為客觀準則,檢控人員亦會配備攝影機錄影,「有需要會有閉路電視作旁證」。她並指,現時沒有設立相關的黑名單,如驅逐有關人士離開公園,更具爭議性,需與律政司研究。

鄺俊宇問到署方是否有足夠人手作檢控,如前線員工需要上庭作供,會否對其造成心理壓力。 (立法會網頁截圖)

民主黨的鄺俊宇關注執法人手的問題,他問到署方是否有足夠人手作檢控,如前線員工需要上庭作供,會否對其造成心理壓力。

李美嫦回應稱,現時在公園作檢控的包括公園經理、外判保安及前線康樂事務職員,署方會加強指引及培訓,借鑑以往成功檢控經驗;並有意增加有紀律部隊背景人員作為保安,於投訴較多的公園配置更多人手,在新條例落實後初時加強執法,以提升阻嚇力,如有需要會調動其他區職員到特定區域執法,也會尋求警方協助。她強調,負責上庭作證的只會是康文署職員,現場外判保安只會負責從旁協助,如作出勸喻及維持秩序。

議會陣線毛孟靜再次關注罰則太輕的問題,她提出罰款應由2000元大增至10000元。 (立法會網頁截圖)

議會陣線毛孟靜再次關注罰則太輕的問題,她提出罰款應由2,000元大增至1萬元,並提出如表演者為一個團隊,難以確定負責人時,署方可否向團隊所有人都發出告票。

李美嫦指,檢控對象是製造噪音的人士,檢控時會考慮環境證供,惟可以考慮對整個團隊作出檢控,也會考慮是否可以在同日內向同一個表演者多次發出告票,並稱會檢視罰則。

會議上劉國勳動議,要求政府全面檢討遊樂場地規例,處理打賞問題,及針對公園噪音滋擾,提高罰款及設立遞進式罰則等,動議獲得通過。李美嫦承認,行乞、索取金錢、兜售商品都構成罪行,惟現時沒有法例禁止公眾在公園向表演者派發利是,署方會檢視是否有其他法例可以規管有關情況。

康文署未有放圖則致影響執法 署長:6月前會存放大部分

另外,康文署早前被傳媒揭發因未有按法例要求於土地註冊處存放轄下450個公眾遊樂場地的圖則,以致署方及控煙酒辦在該些場地出現執法問題。李美嫦今表示,部分場地由來已久,因歷史原因而未能存放,而早前無公布事件,是因署方不斷補放圖則,擔心公布時資料不準確,她相信大部分圖則可在6月時完成存放,過去數月暫時未有出現因圖則問題而未能檢控的情況,而署方未來亦會研究在公園使用前,已可存放圖則,防止同類型事件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