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大王」秦錦釗涉走私及洗黑錢案 官指證據不足全足罪脫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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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豪宅大王」之稱的秦錦釗,被指連同5人在屯門走私電子產品等高價貨品至內地,又涉與人洗黑錢近約33億。其中一名貨櫃碼頭場地主管早前認罪,秦與另4名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今(2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須支付其中4名被告的訟費。認罪的被告則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押至周五再續,獲續准保釋。

有「豪宅大王」之稱的秦錦釗,被裁定串謀走私及洗黑錢等均罪名不成立。(林樂兒攝)

6名被告依次為秦錦釗(57歲),陳潔貞(50歲)、林雅茵(41歲)、秦礎成(42歲)、侯宗慈(56歲)和傅朝華(39歲)。第一、第三至第六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走私罪,指他們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間犯罪。第一至第三及第六被告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涉案金額約32.8億港元。第四被告早前承認串謀走私罪。

法官譚思樂宣判受審的5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並頒下書面裁決理由。

官指聲明或非出於自願                     

裁決理由書述及一宗關於聲稱出口艙單的案中案,透露懷疑有份參與串謀走私的內地船長表示,受本港海關指示作出聲明。有人在內地供稱:「香港的海關讓我寫的,他們是執法部門,我們都是很聽話的,就是這樣。」另一人則指「我們好像是沒有艙單」,又說有人叫他簽名,但有些字不是他寫的。

譚官懷疑兩份證物非自願作聲明,不信納其為出口艙單。法庭又曾就7份內地證言作案中案審理,因秦未能就該些證言對證人作當場盤問,基於司法公正,法官裁斷該些證言不可呈堂。

隨後,控方決定就串謀走私罪不提證供起訴,故該項罪名不成立,法庭只就串謀洗黑錢展開正審。

秦力證有大量金屬交易

秦呈交了大量買賣合約、報關收據等文件,以證明資金流動為金屬交易,並非黑錢。譚官認為大部份文件證物屬表面上的真實文件,再指控方針對秦以外的其他被告之證據,尤其是思維方面的證據,更為薄弱。例如,沒明顯證據顯示他們知悉12個帳戶的整體資金往來模式,而他們所為極可能只是分內事,僅靠其公司崗位及角色並不能證明他們串謀洗黑錢。

控方曾傳召法政會計專家,分析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及晶鎰有限公司的12個香港銀行帳戶,指有大量人士將大筆港元現金存入帳戶並不正常。譚官則認為案發時內地限制外匯出境,與內地有實體交易用地下錢莊屬普遍,多人以現金存款未必與黑錢有關,控方亦無證據指秦知悉這些由不同個別人士存入的現金款項。

官指公司或需資金作商業用途

就控方專家指,帳戶中出現跨戶口港元轉美元等屬常見的洗黑錢手段,法官稱帳戶持續把美金支往沒被懷疑的商業實體,可見山澳及晶鎰兩間公司需要美金作商業用途。此外,譚官表示,除非控方專家再仔細研究建萊集團,否則難以指控集團的金屬貿易並不需要山澳及晶鎰。

譚官指,即使單看控方證據,仍未能完全信納12個帳戶有洗黑錢徵象。他不認為有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該12個帳戶內等同33億港元的款項屬黑錢,遂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控方須支付第1至3及第6名被告的訴費。

至於早前承認串謀走私罪的被告,則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押至周五再續。

案件編號:DCCC91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