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解讀】 父殺自閉兒判囚4年 法律是否不外乎人情?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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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父親蔡善鴻為照顧患有自閉症兒子至壓力爆煲,最後親手把兒子殺死,原想自刎與兒子一同離開,最終獲救。他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誤殺,昨天被判入獄4年。 雖云「身體髮膚受諸於父母」,但父親無權奪去兒子的性命,案中的父親承受非一般壓力,逾七百多個家長為他寫求情信。法理與情義,法官如何取捨呢?

克拉珀姆馬車巴士是英國維多利亞年代的公共交通工具。(By Colin Smith)

法官潘敏琦昨(8月11日)判刑時形容,這是一宗悲劇,也特別提到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並提到英國法律上的一個概念「坐在克拉珀姆馬車巴士上的人」(The 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有如現今乘坐列車的平民百姓。意指法庭假設成一個普通人的角度,去考慮刑期。

昔日馬車巴士「普通人」 今日列車上的乘客

究竟什麼是「普通人」的角度?翻查英國案例,克拉珀姆是英國倫敦南部的一個車站,英國法庭在二十世紀初,仍是維多利亞時代,那裏主要是平民聚居的地方,當地有一種馬車巴士,專門接載當地人到倫敦市中心。英國法庭在1903年,於一宗誹謗案中初次以「坐在克拉珀姆馬車巴士上的人」概念,意指受過教育、但非專業人士,就如街上的行人(Man on the street), 亦即普羅大眾。潘官以「貼地」例子解釋,昔日馬車巴士上的人,就有如今天在筲箕灣乘列車的乘客。

英國最高法院於2014年一宗商業訴訟案的判辭中,就「坐在克拉珀姆馬車巴士上的人」作更深入的解釋,並提到乘坐那些馬車巴士的乘客眾多,但也是最脆弱的一群,並且是社會上有常理的人。

然而,該判辭又指,法律上假設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合理,並非只建基於目擊者所見到的情形。法庭可因應案件的環境證供,作進一步考慮。法庭以一個普通人的角度,考慮被告身處的環境下,所作的表現。

老婆: 我帶安裕走啦,你放心,我會帶着他。 詳細分析: 安裕在生多方面全是負面的,全家都很辛苦。他不在的話,全家都安寧,本來想拖多兩年的,但我很怕,有甚麼閃失就後悔莫及。 安裕對哥哥我不敢想像,我行將60歲,身體日差,很累了,有用的東西給有需要的人。如果火化後,把骨灰撤下大海,以後也不用拜。
被告蔡善鴻寫給妻子的遺書
爸爸真的捨不得你,但是我更不想你在這種情況下成長。爸爸和哥哥去移民寄宿啦,你可以過正常的生活,不用寄(記)掛我,聽媽媽和干(乾)媽媽的話,就是啦。
被告蔡善鴻寫給幼子的遺書

法與情同樣要考慮

潘官昨天判刑的開場白,就引用了被告寫給妻子的遺書,並指這宗父殺子的案件,在任何角度看,都是一宗悲劇。案件本身存在很大的矛盾,因為法庭不容許有殺人行為,父母亦無權殺害自己的兒女。殺人者,都必須受到懲罰。然而,法庭亦不能忽略被告行兇的目的。

她指被告在其遺言中指出,怕自己年長及身故後,患有自閉症的兒子安裕會傷害其母親和胞弟,被告為了家人的最終利益來犧牲自己,才犯上本案,認為被告並非一個自私的人,重犯的機會低,對公眾不構成危害,故只判被告入獄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