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要女友10歲女兒手淫 罪成仍堅稱無做過 官指卑劣囚9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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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人前年在當時女友的寓所過夜,與對方及其10歲女兒同床而睡時,涉多次捉女童的手放入自己的褲內手淫。裝修工早前否認三項非禮罪,受審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辯方今(26日)透露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否認做過案中行為,但明白應避免與女童有親密接觸。裁判官指女童被逼觸碰下體數分鐘,侵犯情節卑劣,判被告9個月監禁。

38歲姓葉的被告在九龍城法院否認3項非禮其女友女兒的罪名。(資料圖片)

被告姓葉,39歲,裝修工人,被控於2017年3月至8月期間,三度猥褻侵犯女童X。根據雙方承認事實,被告在上述時間為X母的男友,有時會在女方住所過夜,三人同床而睡。兩人現已分手。

報告指被告稱無做被控行為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透露被告今年2月因情緒問題接受輔導。被告表示沒有做過被控的行為,但明白即使和前女友關係如何,也應避免與其女兒親密接觸。他又在求情信稱還柙期間靜思己過,感到後悔,承諾不會再犯。另外,事主母親的求情信指她與女兒已原諒被告。

裁判官形容侵犯情節卑劣,女童表示其中一次被迫摸被告的下體達5至10分鐘,另一次約為4分鐘。他考慮到3項罪名的性質及案發日期相近,亦涉及同一名事主,故3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須入獄9個月。

床上與事主談交歡之事

案情指,被告在床上突然捉住X的手,「一步一步咁擺落私人部位」。次日早上,被告又在床上對X說起交歡之事,期間抬起下身示範。他又脫褲問X要不要親其私處,「當好似雪條咁」。X拒絕後,被告把她的手摸向勃起的下體。X當晚睡覺時暗中觀察,看到被告再次以同樣方式猥褻她。社工同年9月與X會面得知此事,報警揭發案件。

案件編號:KCCC82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