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記協憂警員增加截查記者 私隱專員指無違現行法例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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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日(4日)公布引用《緊急規例條例》,由今日(5日)凌晨起實施《禁止蒙面規例》。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表示十分憂慮規例生效後,將增加記者被警員截查、盤問及拘捕的機會。記協指出,有關規例根本不設豁免條款,僅提及一旦被檢控,被告上庭受審時可用「專業或受僱工作」等合理辯解作為辯護理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禁止蒙面雖然令個人的容貌顯露,但在沒有記錄容貌的情況下,則不屬於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收集了「個人資料」,故此 立例禁止市民在示威中蒙面,與現行條例並不存在衝突,強調不容罪犯以私隱作為 「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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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不設豁免條款 記者被捕只能庭上辯解

記協表示,新聞工作者在採訪示威活動時,經常會配戴防毒面罩,以免被催淚彈和胡椒噴劑釋出的有害及刺激物所傷。儘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天在記者會上表示,記者將會獲得豁免,但該會指事實並非如此,因為有關規例根本不設豁免條款,僅提及一旦被檢控,被告上庭受審時可用「專業或受僱工作」等合理辯解作為辯護理由。

記協認為,這種只能用於法庭上的辯解,對於在現場採訪的記者所能提供的保護十分有限,無助記者免受截查和盤問,甚至被拘捕,認為勢必阻礙傳媒的正常採訪, 進一步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及損害新聞自由。

民權觀察認為政府在未有諮詢公眾及沒有經過立法會審議的情況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做法違反香港一貫的立法程序,並以行政命令新增刑事罪行,形容「是極權政府的做法」。民權觀察認為,政府以《禁止蒙面規例》對參與和平集會的人士施加限制,是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及表達自由。惟民權觀察的聲明無提及示威者暴力破壞情況,只再次指控警方以「過量武力及任意拘捕的方式鎮壓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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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私隱專員:不容罪犯以私隱作為 「避風港」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出,私隱權屬基本人權,社會上有意見認為 《 禁止蒙面規例》一旦生效,市民的個人私隱可能受到限制,然而個人私隱權並非絕對的權利,是受法定的制約,其中重要的考慮是公眾利益。因此在行使個人私隱的權利之時,亦需要與公眾利益兩者達致平衡,既要考慮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亦要考慮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國家安 全。

公署表示,當有罪案、嚴重不當、不誠實或舞弊的行為發生時,為了可即時及有效地防止或偵測這些行為,以及基於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考慮,涉案者的個 人資料私隱權利並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之上,違法者不容以私隱作為 「避風港」或「避難所」。

公署重申,若政府或執法機構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例如市民示威期間被攝錄,便須根據《私隱條例》規定,在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 個人資料方面,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