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聆訊】律師質疑爛遮爛棍非武器 認為控方指控荒謬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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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年於9月21日在屯門被發現疑藏有鐳射筆、改裝長傘和改裝行山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控辯雙方今(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爭辯控罪元素。辯方又質疑,「爛遮」及「爛棍」如何屬於攻擊性武器,認為控方指控荒謬,對於控方稱少年欲以鐳射筆傷人,辯方指沒有證據,而且鐳射筆亦難以造成實際傷害。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將裁決押後至下周四,期間少年繼續還柙。

專家證人在法庭指,鐳射筆在36米內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資料圖片)

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被捕後不久才滿16歲。他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支可發出綠色鐳射光的鐳射筆,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把改裝的雨傘及經改裝的行山杖。被告被指在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附近發現管有該些物品。

辯方指爛遮爛棍非攻擊性武器

案情提及,防暴警現場搜查時拉下傘篷,發現篷頂會露出一截傘桿。他曾就此查問被告,被告回答「爛咗」。辯方對此並無爭議。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陳詞謂,案中無證據指雨傘及行山杖經改裝。他指,若要以傘「篤」人,拉動傘篷後,整把傘的長度也沒有改變,不見得有何幫助。彭續道,所謂改裝的行山杖只是缺了手柄,而這樣不但會更難拿著,而且若要用作攻擊亦縮短了攻擊距離。他質疑「爛遮」及「爛棍」如何屬於攻擊性武器,形容控方指控荒謬。

首控罪應只限於爆竊類案

至於涉及鐳射筆的首項控罪,控辯雙方援引案例及控罪的改訂歷史,就控罪元素陳詞。控方認為,按現時法律,「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中的「非法用途」是指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爆竊有關的用途。辯方則表示範圍太闊,強調此罪應只限於爆竊一類的用途;如控方覺得涉案物品屬攻擊性武器,該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控方認為被告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控辯雙方亦爭議控罪中犯罪意圖的定義。控方認為只要被告有意用該工具做任何犯法的事,便符合控罪元素;而此案被告是意圖以鐳射筆傷人,及在遊行中擾亂秩序。辯方不同意,指此罪的「意圖」僅限於使用該工具爆竊或入屋犯案。

辯方認為鐳射筆傷人不容易

辯方再道,控方無證據指被告攜帶鐳射筆是為了傷人。此外,控方傳召專家證人說明鐳射筆的性能,惟他述及的傷眼情況實際上難以發生。辯方重申,按專家的計算,即使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線的落點也會遠離目標逾半米。以人手拿著鐳射筆本來已不穩定,縱使有意傷眼,要實際做成傷害並不容易。另外,專家也同意一般人購買鐳射筆時不清楚其性能會否令人受傷。

蘇官詢問辯方,如法庭認為涉案物品可傷人,但不符合控罪中「工具」的定義,是否應將控罪轉向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方向,辯方同意。

案件編號: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