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覆核案|指無權研究去年修例事件 會方:只作評估及建議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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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訂《逃犯條例》爭議,香港去年自6月起發生連串示威及事件,監警會決定就去年6月9日起的示威活動進行研究,惟社工呂智恆質疑監警會的做法越權,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透過視象聆訊,申請人律師認為監警會無權作出調查性質的「研究」,監警會卻指「研究」只會收集公開渠道資訊作出評估及建議,不屬調查性質,亦不會就任何事實作出裁斷。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呂智恆早前提司法覆核審視監警會權力,獲高院批出覆核許可。(資料圖片)

雙方律師透過視像系統溝通

申請人為呂智恆,答辯人為監警會。本案原定於上月24日進行聆訊,惟因疫情而延至今日進行,為減少人群聚集,本案採用視像會議系統進行聆訊,雙方律師今日沒有到庭,只透過視象系統進行陳詞,法官則在庭內與雙方透過視像系統溝通,而傳媒及公眾則可在庭內觀看實時影像。

認為監警會無權主動作調查

申請人律師指出,監警會在去年7月5日及8月23日的新聞稿提到會就6月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進行「研究(study)」,但申請方認為所謂的「研究」屬調查性質,包括作出事實裁斷、分析及向警務處作出相關建議,但事實上監警會無權主動進行調查,調查職能應由警察投訴課負責。

認為調查不屬合需要事情

律師續指,在《監警會條例》提到監警會職能的條文中,並沒有列明監警會擁有任何進行調查的權力,監警會只能就須匯報投訴進行審視及提出建議。對於監警會稱可作出合理地需要的事情,申請人認為這只限於聘請人員、向公眾發放相關資訊等等,進行調查不屬「合理地需要」的事情。

兩方調查或會引起混亂

律師又指,以往也發生過類似的大型示威,如2014年的佔領運動都沒有特別作研究,認為監警會沒有必要就去年6月的示威事件進行調查,再者,若警察投訴課收到有關示威的投訴,監警會同就示威進行有關事實裁斷的調查,雙方的調查結果或會不一致,引起混亂。

監警會的代表澄清,會方的「研究」從來不是調查性質,亦不會作出事實裁斷,監警會只會從公開渠道、新聞報道等收集及按時序整理資訊,然後評估情況及提出建議,以便對於事件有一個完整的理解。

監警會強調只在整合資料

對於申請人指該「研究」會就示威作出事實裁斷,答辯方強調監警會的「研究」只會包括收集以及按時序整合資訊,以找出有否引致投訴的缺失情況。再者,有關「研究」有助於監警會履行職能,例如若有人指控警員毆打示威者,監警會要知道事件發生的背景,究竟當時是否已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抑或當時其實沒有群眾聚集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監警會又反駁稱,若「研究」結果與警察投訴課結果不相符,正正可以令警察投訴科審視其調查結果,提供更強的監察力。

案件編號:HCAL2924/2019